精選 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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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行政復議條例(2009修訂)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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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復議辦法
《環境行政復議辦法》已經2008年11月21日環境保護部2008年第二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12月27日發布的《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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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認真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地礦廳(局),各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復議法》是一部規范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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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動物疫病防治工作關系國家食物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關系社會和諧穩定,是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是農業農村工作的重要內容。為加強動物疫病防治工作,依據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編制本規劃。一、面臨的形勢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動物疫病防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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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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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復議程序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外匯管理具體行政行為,保障和監督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制定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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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行政復議文書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行政復議文書管理,提高法律文書處理效率和質量,根據《行政復議法》、《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文處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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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貫徹執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加強環境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副省級城市環境保護局:《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夯實社會和諧的法治基礎。《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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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熱門排行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公安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后出入境邊防檢查行政復議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各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邊防局、處(不含天津、上海):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行為,保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為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推動家事審判工作改革,發揮家事審判職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選擇部分法院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在總結試點工作基礎上,現就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仲裁法司法解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全文?《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已經2003年2月10日審計署審計長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已經2002年10月1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月1日起
北京市信訪條例第一條為了保持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信訪工作和信訪行為,保障信訪活動依法有序進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行政復議法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