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行政復議工作暫行規定》經多次征求各單位意見和反復修改后定稿,現印發你們,請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研究貫徹。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告部政策法規司。
《能源部行政復議工作暫行規定》經多次征求各單位意見和反復修改后定稿,現印發你們,請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研究貫徹。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告部政策法規司。
能源部行政復議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結合能源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能源系統內有關行政復議工作,必須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能源系統行政復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分級、分行業管理。
第四條 能源部設行政復議工作委員會,組織領導、協調系統內的行政復議工作;討論并決定有關重大的行政復議案件。
能源部行政復議機構設在政策法規司,負責管理由能源部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
能源部有關司、局(辦)應明確負責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機構,并指派有關人員協助政策法規司承辦與本司、局(辦)業務范圍有關的行政復議案件。
第五條
由能源部歸口管理的兼有部分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總公司和能源部的派出單位,以及省級電力主管部門,應設立行政復議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業或本業務范圍內的行政復議工作。
省級以下各級能源行政主管機關可以設立或指定復議機構,辦理有關行政復議案件。
各級行政業復議機構應當設在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內或與其合署辦公。
第六條 復議機關應保持復議機構人員的相對穩定。
對行政復議案件的調查,取證等必要的經費和進行復議的工作條件應予以保證。
復議人員應當具備有關法律和專業知識。
第七條 在復議機關行政首長領導下,行政復議機構和復議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1.統一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管轄范圍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2.辦理管轄范圍內的行政復議案件。
3.處理發生管轄爭議的行政復議案件。
4.組織復議、應訴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
5.完成上級復議機關交辦的行政復議工作或本單位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九條 能源部管轄以下行政復議案件:
1.對能源部歸口管理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各總公司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復議的案件。
2.對能源部派出機構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復議的案件。
3.對能源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復議的案件。
4.對因執行能源部以及原煤炭工業部、水電部、石油工業部、核工業部頒發的現行有效的規章所提出的應由能源部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
5.其它應由能源部管轄的或依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能源部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
第十條 能源系統內上級復議機關對雖不屬于自己管轄,但有重大影響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直接進行復議。
第十一條 有行政復議管轄權的各級行政機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行政復議管轄權或認為管轄不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管轄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因復議管轄權發生爭議,爭議各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各方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 各級復議機關,對符合《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要求和復議申請,應予受理,不得拒絕。
對不應由自己管轄的復議案件,應及時將復議申請及有關材料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同時告知復議申請人。
移送時應注明移送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應采取書面復議形式。參加復議的人員視復議案件的復雜情況,不得少于二人。行政復議人員向其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首長負責。
各級行政復議機構和人員承辦復議案件不及時、不負責,造成嚴重后果,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復議審理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行政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人遞交的復議申請書后,須按《行政復議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等有關規定,就復議申請書的復議申請時效、復議申請人、復議范圍和復議機關的管轄權等是否合法有效作出審查。
2.審查復議申請書的內容是否完備、明確。
3.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限期補正復議申請書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應按以下程序審理:
1.復議機構應當在受理復議之日起七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2.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書。逾期不答辯不影響復議。
3.審查有無在復議期間需要停止執行的情況。
4.向爭議雙方和有關單位或第三人進行調查、詢問、核實并收集證據。
5.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6.經審理后作出復議決定。
7.制定和送達復議決定書。
第十六條 復議人員進行調查時應作調查筆錄,經校閱后由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七條
復議機關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發現有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之間發生矛盾的規定,應向上一級機關反映并由上級機關作出解釋或決定。
第十八條 能源系統有關行政復議案件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裁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回證以及答辯書的格式由能源部統一制訂。
第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由能源部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能源部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能源部行政復議工作暫行規定》的法律條文。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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