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財稅法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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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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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全文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已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82次主席辦公會議于2010年10月25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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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國務院第58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和有關文件的規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貫徹實施意見,現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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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為適應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需要,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印發給你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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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08年12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公布根據2011年10月28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以財政部令第65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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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納稅申報辦法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7〕1號),不斷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完善納稅申報制度,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以及國家郵政局頒布的《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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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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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強化代扣代繳手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 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的若干意見近年來,我國在擴大消費規模、提高消費水平、改善消費結構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也要看到,當前制約消費擴大和升級的體制機制障礙仍然突出。重點領域消費市場還不能有效滿足城鄉居民多層次多樣化消費需求,監管體制尚不適應消費新業態新模式的迅速發展,質量和標準體系仍滯后于消費提質擴容需要,信用體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還未能有效發揮作用,消費政策體系尚難以有效支撐居民消費能力提升和預期改善。為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現提出以下意見。
關于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1〕3號)的有關
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優先股、永續債等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以下對上述兩項會計準則合稱金融工具準則)以及其他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如下: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全文《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國家檔案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公告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國務院第58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和有關文件的規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貫徹實施意見,現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