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財稅法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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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
為了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特點,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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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
為了規范特別納稅調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實施細則)以及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地區)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安排)(以下簡稱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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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
為了規范稅務機關行政應訴行為,提高行政應訴水平,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國家稅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稅務行政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稅總發〔2017〕110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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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為了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的作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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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保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貫徹實施,規范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強化監督制約機制,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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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懲處稅收違法違紀行為,促進稅收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熱門排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強化代扣代繳手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 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的若干意見近年來,我國在擴大消費規模、提高消費水平、改善消費結構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也要看到,當前制約消費擴大和升級的體制機制障礙仍然突出。重點領域消費市場還不能有效滿足城鄉居民多層次多樣化消費需求,監管體制尚不適應消費新業態新模式的迅速發展,質量和標準體系仍滯后于消費提質擴容需要,信用體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還未能有效發揮作用,消費政策體系尚難以有效支撐居民消費能力提升和預期改善。為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關于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1〕3號)的有關
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優先股、永續債等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以下對上述兩項會計準則合稱金融工具準則)以及其他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如下: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全文《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國家檔案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公告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國務院第58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和有關文件的規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貫徹實施意見,現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