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財稅法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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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為適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需要,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結合新修訂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2017〕144號)規定,我部對《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1999〕20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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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方稅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稅收收入,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洛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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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為促進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規范境外機構債券發行,保護債券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制定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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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公告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稅務機關的欠稅公告行為,督促納稅人自覺繳納欠稅,防止新的欠稅的發生,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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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
為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的貫徹實施,不斷激發會計服務市場活力,推動會計師事務所規范可持續發展,我部制定了《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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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請你們加強對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的領導,結合實際及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工作任務和責任,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要積極探索創新,研究重大政策問題,及時向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報告試點工作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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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優先股、永續債等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以下對上述兩項會計準則合稱金融工具準則)以及其他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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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強化代扣代繳手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 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的若干意見近年來,我國在擴大消費規模、提高消費水平、改善消費結構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也要看到,當前制約消費擴大和升級的體制機制障礙仍然突出。重點領域消費市場還不能有效滿足城鄉居民多層次多樣化消費需求,監管體制尚不適應消費新業態新模式的迅速發展,質量和標準體系仍滯后于消費提質擴容需要,信用體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還未能有效發揮作用,消費政策體系尚難以有效支撐居民消費能力提升和預期改善。為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關于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1〕3號)的有關
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優先股、永續債等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以下對上述兩項會計準則合稱金融工具準則)以及其他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如下: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全文《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國家檔案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公告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國務院第58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和有關文件的規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貫徹實施意見,現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