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財稅法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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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財政監督,規范財政管理,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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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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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財政監督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財政監督,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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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互聯網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稅務總局互聯網站(域名:www.chinatax.gov.cn,以下簡稱總局網站)管理,明確職責分工,規范管理流程,建立網站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促進網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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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
近接一些地區反映,原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008號)與原國家稅務局印發的《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015號),有關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的具體征稅范圍的解釋不盡一致,并且經濟發展及城鎮建設已發生變很大變化,在實際執行中,不便于操作,經研究,現進一步解釋和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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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強化代扣代繳手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 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的若干意見近年來,我國在擴大消費規模、提高消費水平、改善消費結構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也要看到,當前制約消費擴大和升級的體制機制障礙仍然突出。重點領域消費市場還不能有效滿足城鄉居民多層次多樣化消費需求,監管體制尚不適應消費新業態新模式的迅速發展,質量和標準體系仍滯后于消費提質擴容需要,信用體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還未能有效發揮作用,消費政策體系尚難以有效支撐居民消費能力提升和預期改善。為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關于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1〕3號)的有關
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優先股、永續債等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以下對上述兩項會計準則合稱金融工具準則)以及其他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如下: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全文《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國家檔案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公告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國務院第58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和有關文件的規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貫徹實施意見,現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