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競爭法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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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2012修訂)
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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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
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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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城市供水價格,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關于貫徹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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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價格監督檢查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工作,規范價格和收費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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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鼓勵和保護律師、律師事務所之間的公平競爭,維護律師行為的正常執業秩序,制定本規定。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一條為了規范評標活動,保證評標結果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原告應當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
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試行)第一條為規范政府制定價格行為,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規則。
汕頭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第一條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調控市場價格,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辦法》和《廣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為規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進一步增強招標投標透明度,保障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我們制定了《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醫藥行業關于反不正當競爭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為制止不正當競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規范醫藥市場行為,保證醫藥產品的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以下簡稱壟斷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以及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案件。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一條為規范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和監督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