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社會保障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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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我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以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中心,參保范圍不斷擴大,基金征繳力度不斷加強,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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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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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善老年人殘疾人出行服務的實施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規劃國土委)、郵政管理局、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各地區鐵路監督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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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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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貧困村駐村工作隊選派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貧困村駐村工作隊選派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12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貧困村駐村工作隊選派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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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進一步優化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為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繼續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大力支持職工基本住房消費需求,切實方便職工辦事,現就調整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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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規范(試行)
第一條 關注生態環境。關注環境質量、自然生態和能源資源狀況,了解政府和企業發布的生態環境信息,學習生態環境科學、法律法規和政策、環境健康風險防范等方面知識,樹立良好的生態價值觀,提升自身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生態文明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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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
一、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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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
志愿服務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發展志愿服務事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9年修正本)第一條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一條 為規范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全文第一條為保障國家和社會對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優待,實現隨軍家屬充分就業,促進軍隊戰斗力建設與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志愿服務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發展志愿服務事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制定本條例。
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9年修正本)第一條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關于加強貧困村駐村工作隊選派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貧困村駐村工作隊選派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12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貧困村駐村工作隊選派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