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起訴書和會見一次的收費是怎樣收費的,是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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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七條對二審發回重審案件的受理費的承擔作出了如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重審后又上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筆者認為,以上規定有所不妥,應予修改。理由如下: 首先,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發回重審適用于“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和“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并不是當事人所造成的,而是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實或者審判程序違法所作出的裁定。雖然二審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審理,但其審理的直接后果是原判決被撤銷、由一審法院對該案件進行重新審理,這對避免錯案的形成是有一定益處的。但二審案件受理費一律不予退還,也間接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其次,該條本身存在著體系背反。該條前半段不加區分地規定,發回重審案件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一律不予退還;后半段又規定,重審后又上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很明顯,后半段規定的初衷在于把每一個案件在不同審級收取的案件受理費控制在兩次以內,避免多次重復收費,以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但是,原審的上訴人重審后再上訴不用再交費,不上訴也不退費,那么,客觀上就助長了發回重審案件的當事人纏訴,極大浪費了寶貴的審判資源。而二審撤回上訴案件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則體現了鼓勵當事人服判息訴的精神。兩相對比,該條前半段的規定顯然有違《辦法》的整體性和一致性,應予修改。 再次,因為二審發回重審的裁定一旦送達,對當事人而言就等同于一切從零開始,重審時要適用一審程序,就不能排除重審時原告撤訴或者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以及原審時未提出上訴的當事人重審后提出上訴的可能。一旦出現以上情形,對原審時提起上訴的一方當事人來說,讓其承擔原審的二審案件受理費明顯有失公平。 綜上所述,筆者有如下建議: 1.對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嚴格把關,以免造成訟累,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2.修改《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七條為:“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重審后原審上訴人又上訴的,原審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重審后原審上訴人未上訴的,原審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 3.在審判實踐中,二審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對二審案件受理費的承擔應表述為:二審案件受理費×××元,暫不退還,待重審后再作處理。 原問題:《如何收取二審案件受理費》回復于 2022-05-16 2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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