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約定了在原告管轄法院訴訟的,能否在被告戶籍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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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不可以,除非約定無效,契約應當得到雙方的尊重,但違反法律規定的除外,即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實務中,雙方當事人常約定:“由起訴地人民法院管轄”或“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此類管轄約定是否有效,實踐中頗有爭議。 一、如違反唯一性原則,則約定無效: 1、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選擇與合同關系密切的五個聯系地的人民法院作為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2、依據民訴意見的規定,如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此即約定管轄的唯一性原則。 審判實踐中,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類似前面提到的條款,法院立案部門常以條款約定不明而致無效并拒絕受理案件,或受理后審查管轄權異議時以同樣理由將案件移送。 換句話,從法理上講,前面提到那此約定,雖然表面上約定滿足民訴法關于協議管轄的形式要件,但訴訟提起的不確定性,無法從實質意義上達到管轄唯一性的要求。 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已經解決了上述的問題。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何確定管轄的復函》(法經[194]307號)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該約定可認為是選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不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則該約定應為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吳江市益佰紡織有限公司與龍口市玲楠服裝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爭議案指定管轄的通知》([2005]民立他字第26號)中對江蘇高院和山東高院的答復中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何確定管轄的復函》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關于發生糾紛“在起訴方法院起訴解決”的約定有效。 雖然前面提到的幾種條款內容與約定管轄唯一的立法意旨有矛盾,但司法解釋已經就此問題做出了比較明確的指導規定,實務中則應嚴格按照現有規定執行。 原問題:《協議管轄后還能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嗎》回復于 2022-05-13 22: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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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在原告管轄地法院起訴,在起訴過程中,可以在原告管轄地提出代位權訴訟嗎?可以的話是在本次訴訟中一并審理還是單獨去次債務人所在地法院?
合同實務中,雙方當事人常約定:“由起訴地人民法院管轄”或“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此類管轄約定是否有效,實踐中頗有爭議。[違反唯一性原則而無效]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書面選擇與合同關系密切的五個聯系我們合同約定了法院起訴,這影響異地訴訟管轄權嗎?
合同約定了管轄法院,就只能在約定管轄地起訴,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訴了。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被告不是原告本地人,而且不在原告本地居住過,能否在原告本地人民法院起訴?(經濟上的糾紛)
原則上,應當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層法院起訴。除非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訴。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1、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原告與被告不在同一城市,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嗎
原則上,應當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層法院起訴。除非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訴。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1、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你好 可以在原告當地法院起訴外地被告人欠款的案件嗎
要看是什么案件。比如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履行地同履行地是原告所在地,就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常見的履行支付貨幣債務的糾紛,可以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一般也就是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合同出現糾紛約定有原告所在地管轄,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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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