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改制注銷后遺漏的債權公司因改制注銷后遺漏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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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理由是:首先,在這幾種改制形式中原企業并未實際消亡,只發生企業變更的法律后果,新企業應當享受和承擔原企業的所有權利義務,當然也包括遺漏的債務。其次,訟爭的債權債務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是債權人和原企業,原企業的主管部門不是債權債務的主體,債權人只能要求作為原企業的權利義務的承繼者新企業承擔債務。主管部門與購買者之間關于原企業債務承擔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拘束力。第三,遺漏債務的過錯在主管部門,且購買者已支付對價。原企業資產折股時未包括該債務,由新企業實際承擔該債務,將損害購買者和新企業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實際處理時遺漏債務最終判由主管部門在新企業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新企業承擔責任是公正的。 2.企業產權整體出售后購買者實行個體經營或私營獨資或合伙經營的,應將原企業主管部門列為被告,判令其在原企業出售前的實有財產范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因為企業依這種形式改制后即行終止,其財產與債權債務應由主管部門接受并進行清理。主管部門遺漏債務,未盡到清理責任,存在過錯,應在其出售原企業前所接受的原企業財產范圍內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購買者對債務遺漏無過錯,且已就不包括遺漏債務在內的企業資產支付對價,不應再承擔該債務的清償責任。 企業作為發起人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評估后的全部經營性凈資產作為股本投入股份有限公司,但未將對外保證之債納入資產評估,改制后債權人起訴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如何處理?一種意見認為,應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理由是:首先,《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ll條規定,原有企業改組為公司,其債權債務由改組后的公司承擔;其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中和原有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書中也都載明:原有企業債權債務一并轉移到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再次,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仍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并非只盡義務。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由原企業資產的管理人,如代表國家持有國有企業資產所折股份的國有資產管理局承擔保證責任。依據是:第一,從法理角度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ll條“原有企業的債權債務由改組后的公司承擔”中的“債務”一詞不包括保證之債;第二,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來源于全體股東的投入,原有企業的資產已折合成國有股,僅為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一部分,如果有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原企業民事責任,必將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也與公司法人享有獨立財產權這一基本原則相悖;第三,若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其雖然享有追償權,但債權是否能完全實現存在很大風險,股份有限公司會因此而導致資產減少。第四,企業資產管理人持有原企業資產所折股份,行使股東權系原企業權利的承受者,自應承受該債務,且具備償還債務基礎,即可以轉讓股份方得償還,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執行其股權。 上述兩種意見均有失偏頗。企業作為發起人之一以全部資產組建股份有限公司,實質上是企業的合并和股份制改造、屬于企業變更的一種特殊形式,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承繼原企業的所有權利義務。保證債務雖然有別于一般債務,但仍屬于債務的范疇,訴訟中仍應以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訴訟主體并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債務畢竟不同于一般的債務,對保證人而言,保證之債的發生和履行具有不確定性。履行后具有可追償性。故改制過程中一般不將保證之債列入企業債務進行評估。因此,關于保證之債的處理應當與一般債務有所區別。一是對于改制時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發起人明知原企業存在該保證債務且未列入資產評估的,視為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的凈資產中包括該項保證債務,其在向債務人追償后,未能實現的部分,由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擔;二是對于改制評估時保證債務尚未實際發生的(如主債務履行期尚未屆滿),因此無法將其納入評估范圍,依據公平原則,股份有限公司得不到追償的部分,由其與原企業的資產管理人分擔;三是對于改制時保證債務已經實際發生(如債權人已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或主債務人在履行期滿后未能履行),卻未納入評估范圍,也未將原企業存在該保證債務的事實告知其他發起人,原企業的資產管理人及其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均存在過錯,故股份有限公司未得到追償的部分,應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以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權為限承擔清償責任.原企業為其他企業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權人就抵押物主張債權的,也可依上述原則處理。 原問題:《企業改制后的特殊債務如何處理?》回復于 2022-05-23 0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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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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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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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