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想問一下,法院拍賣房產前債務人已經知道流拍價格是多少,能不能不經過流拍程序直接按流拍價格直接抵頂給債務人?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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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拍賣規定》)確立了拍賣優先原則,但對拍賣之后進行變賣是否需要被執行人同意的相關問題規定得不甚詳細,實踐中執行員因拍賣與變賣之間價值取向的不同而難以抉擇。筆者結合工作實踐談一談變賣不動產中的一些問題?! ∧侈r村信用合作社申請執行李某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法院委托搖珠選定的拍賣機構對被執行人李某的房地產進行第一次公開拍賣,但流拍。流拍后,案外第三人向法院申請將被執行人李某的房地產以第一次的拍賣底價直接裁定變買給其,申請執行人對此表示同意,本案法院應否將被執行人的房地產以流拍價(拍賣保留價)裁定變賣給案外第三人。 第一種意見認為,法院應適當降價進行拍賣,不能以流拍價直接裁定變賣。理由如下: 一、《拍賣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了變賣需經各方當事人同意才可以變賣,此條實際上表明了當事人同意是變賣的條件。盡管該司法解釋的其他條文也有與之相矛盾的規定,但那是在特定條件的特定情況。本案中不存在經過三次拍賣而無人競買的情況,也不存在當場的申請執行人申請以物抵債的情況,更不存在被執行人同意的情況,所以不能裁定變賣?! 《?、能更好地規范執行行為。規范執行行為能促進執行公正,這是在法院工作中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法院執行工作的重大舉措。沒有公正、高效、透明、統一的程序作保障,不僅不能在最短的時間里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而且容易造成執行亂,從整體上減損執行的效益。而在執行中,財產的處理是最為敏感、最易出事同時也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最高院規定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經過一次拍賣后,無人競買,則要降價重新組織第二、第三次拍賣。盡管拍賣的運行要花費一定的時間和金錢,變賣能節約交易成本,盡快實現債權,但我們若以犧牲執行行為的規范為代價,隨意地變賣當事人的財產,則可能引起當事人對執行人員的合理性懷疑,增加社會對法院執行工作的不滿?! 〗Y合本案,既然有案外的第三人申請要購買此房地產,那也能說明該財產價值是為部分人認同的,時間一長可能有第二人、第三人報名要購買此物。特別是在拍賣實踐中,部分拍賣機構為節約拍賣成本,往往只是在報紙、電視那些不醒目的位置或時段刊登或播放拍賣公告,這限制了被拍賣財產的價值最大限度的實現。如果出現繼續拍賣的成交價低于上次拍賣保留價的情況,也屬于《拍賣規定》的設計缺陷。因此法院不能以第一次拍賣流拍而被執行人未明確表示同意變賣的情況下就以流拍價進行變賣。 第二種意見認為法院應將房地產以流拍價直接裁定給案外第三人。理由如下: 一、相關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規定變賣必須經當事人同意?! ?、《拍賣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贝藯l并沒有表明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是變賣的充分必要條件,法院對于是否變賣有自由裁量權?! ?、《拍賣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此條也表明了法院可徑直變賣,無須當事人同意。雖然該條規定了第三次拍賣流拍且債權人拒絕以物抵債或依法不能抵債這一前提,但并沒有禁止第一、二次拍賣流拍后,不能以流拍價變賣。此條件的存在只是法院決定進行變賣的一個考慮因素。執行工作除了體現公正外,更重效率,《拍賣規定》中關于債務人財產的調查采“權利外觀原則”等多處體現了這一價值取向?!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的權利應是平等的。《拍賣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痹摋l以最大限度維護權利人的利益為宗旨,法院在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情況下可將流拍的不動產用于抵債。既然申請執行人可以按流拍底價以物抵債而不需要被執行人同意,在申請執行人不申請以物抵債的情況下(現實中申請執行人為實現金錢債權一般不申請),沒有理由拒絕第三人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以流拍底價變賣的申請?! ×泶藯l規定的變賣也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1條“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中須被執行人同意的限制,究其根源是作為個體都有趨利避害的心理,為逃避債務,實踐中大量存在阻撓執行、抗拒執行及人間蒸發等等的老賴,此時此刻要征詢他們的意見顯然是困難的??梢哉f這樣規定只是畫蛇添足?! ∪?、從民事證據角度考慮,流拍這一事實本身就是一項證據。被執行人的財產經過公開拍賣無人競買,這個流拍底價就是經過了市場檢驗的不被人們接受的賣價。該拍賣過程所證明的內容就是第一次拍賣的底價不被市場接受。至于有人提出如果經過下調拍賣底價再進行第二次拍賣,第二次拍賣成交價有可能會高于第一次的拍賣底價,這只是一種猜測、臆想,不是證據。正因如此,《拍賣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了第一次流拍后可以降低保留價,否則無需降價拍賣。在執行實踐中,降價后拍賣的成交價低于上次拍賣保留價的比例遠遠超過高于上次拍賣保留價的比例。在如此小的幾率下,背負著“執行難”包袱的法院強行降價拍賣,拍賣成交價又比以原流拍底價變賣價格低,而雙方當事人又未要求繼續降價拍賣,這樣做的結果既損害了債權人又損害了債務人的利益的,并且法院不高價變賣而強行降價拍賣可能使當事人懷疑法院是為拍賣機構謀取拍賣傭金致使法院重新陷入不被信賴的局面。 四、變賣的公法性決定了無需被執行人同意。 1、民事執行的目的決定了變賣的公法性。民事執行作為司法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迫使債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活動。盡管目前對民事執行權屬什么性質的國家權力有行政權、行政司法權和司法權等不同的意見,但無庸置疑的是民事執行權行使的目的就是保障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的實現?!盁o執行即無權利保障”,試想“有誰單純為了獲得尊重或禮遇而不惜發動訴訟程序呢?或者說,有哪一個當事人發動訴訟程序的目的就是為了體悟受人尊重或受人禮遇的純粹的程序價值呢?”為了實現這一目的,需要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價。變價作為一種執行措施,其目的主要在于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變換為價款,以賣得的價款清償債務。變價所得的價款越高,就越有利于實現債權,同時也越有利于兼顧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在實現金錢債權的執行程序中,拍賣和變賣是最主要的兩種變價方式?! ?、拍賣的公法性也影響變賣的性質。在傳統民法上,法院拍賣被視為采取競爭性締約程序而為的特種買賣,適用合同法上有關買賣合同的規定。比如,強制拍賣亦遵循要約和承諾的締約程序,買受人有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買受人繼受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并承受拍賣物上的負擔,等等。拍賣擺脫實體法的束縛而具有公法性是從19世紀末20世紀初開始的,并逐漸成為大陸法系國家的通說?! 〖热慌馁u能從私法性轉變為公法性,那么同是變價最主要的一種方式的變賣也無理由還受困于意思自治原則的影響。 因在強制變賣中,執行機構基于法律賦予的固有執行權限剝奪被執行人對其財產的處分權,由執行機構對查封扣押物進行強制性變價。法院執行機構的此類權力并非來自債權人的授予,而是國家權力體系中一項獨立的司法強制權,其法律淵源不在于《合同法》,而是民訴法或強制執行法。至此,變賣的法律效果與拍賣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買受人原始取得變賣物所有權,無瑕疵擔保請求權,并且不承受變賣物上的負擔等等。變賣的這種公法性決定了被執行人是否同意不能阻礙變賣的進行,就似拍賣一樣,無須被執行人同意,法院可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公開拍賣。 五、不違反民事執行程序中的變價應當遵循拍賣優先的原則?! ∷^拍賣優先原則,是指民事執行程序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首先選擇拍賣的方式,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采取其他的變價方式。拍賣具有公開、公平競爭等特點,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通過公平競價的方式公開進行拍賣,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充份實現執行財產中所蘊含的金錢價值,既有利于債務的實現,也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合法利益?! ∠喾?,變賣措施缺乏公開性、透明度和競爭性,程序上也比較隨意,通常情況下不利于執行財產賣得最高的價格,而且容易導致權力濫用?! 〉馁u的實施有一套嚴格的程序,其運行必然要花費一定的時間和費用,從交易成本上考慮執行程序中一概采取拍賣的方式進行變價,在很多情況下未必對當事人有利,也不利于節約司法資源?! 【捅景竵碚f,被執行人的房地產經過第一次拍賣而無人競買,也就是說,此物所蘊含的金錢價值不為大家所接受。在此種情況下只有兩種選擇:降價進行拍賣或變賣。法院此時應以怎樣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物的價值為宗旨對兩者進行權衡,不能生硬套法律規定。而本案房地產的價值在短時間內不可能急速上升,以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進行變賣既最大限度實現了該物的價值,且節約了拍賣成本,迅速地實現了債權。如果非要被執行人的同意才能變賣,而其又不見蹤影,只能降價進行第二次拍賣,此既浪費時間,又得不到各方理想的結果。所以,法院不應降價拍賣,應直接裁定以流拍價變賣該財產給案外人?!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作者單位:廣東省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問題:《淺析以流拍價變賣不動產是否必須經被執行人同意》回復于 2022-05-21 23: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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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拍房產如果變賣程序,變賣價格如何確定
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八條第2款規定:“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法院已經依法評估拍賣,并經過 一拍二拍和處置程序,流拍后,申請執行人以價格高為由仍拒不將拍賣物抵債?,F法院又通知重新評估拍賣,合法嗎?
從法律層面分析,司法拍賣流拍后,申請人同意接受以最后一次的拍賣保留價抵債的,法院應裁定以物抵債。不會強行裁判。從實務分析,實踐中,若申請人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債,法院會將查封扣押的抵押物退回給被執行人,在此種情景下,申請人會無奈接受以物抵債。當你好,請問法拍房二拍流拍后,就必須要以物抵債還是變賣后流拍再以物抵債呢
可以,但申請以物抵債只能在二次拍賣仍流拍后。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的如下規定:第二十六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拍賣價格 拍賣價格在一拍流拍的基礎上,2拍一般降價多少呢
第一次拍賣按評估價拍賣,或按評估價的80%拍賣。第二次拍賣,允許在第一次的基礎上降不超過20%拍賣。第三次就允許在第二次的基礎上再降不超過20%。只能流拍兩次,拍三次。拍賣不出的。按最后一次的保留價變賣。再賣不出,退回給被執行人或 原問題: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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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