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債務人申請破產重整,在申請債權申報時,管理人稱債務人與我簽訂的商鋪合同無效,這種單方確認的行為是否得當或有效。我與債務人簽訂的合同是基于雙方真實意愿簽訂的,管理人對合同能進行撤除嗎,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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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中止后接下來該怎樣呢? 接下來等待法院對破產申請進行審理 2、有中止執行就該有恢復執行,那什么時候恢復執行呢? 如果法院駁回破產申請,就恢復執行,如果宣告破產,則終止執行。 3、執行申請人要怎樣實現自己的債權? 如果宣告破產,則執行申請人要與其他債權人一起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而不能獨自以破產財產來償還自己的債權。 4、如果還未宣告破產,破產申請是有可能被裁定駁回的,所以有可能恢復執行,執行申請人暫不必申報債權;但如果要等到宣告破產后再申報債權,那么執行申請人不是錯過了債權申報期嗎? 哪本書上說的“暫不必申報債權”?錯了吧。《破產法》第48條只規定了職工的工資、醫療費用什么的不用申報,除此之外別的債權人都要申報債權的,逾期申報就按破產法第56條的規定處理。“暫不必申報”這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應該是錯誤的。《破產法》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5、是否一定要等到債務人的債權實現后才制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并分配財產 不是,先制定分配方案,把現有的破產財產進行分配,分配之后債務人的債權實現的話,就按照分配方案再對后得到的財產進行新一輪的分配。 6、如果債務人的債務需要經過訴訟途徑才能實現,而訴訟從審理到執行需要很長的時間,可能還會出現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情況,這段時間管理人都干些什么 該干什么干什么,如果要去法院參加訴訟的話就去參加,不用的話就干自己的事,管理人并不一定要全職管理破產財產的。 7、破產程序需要暫停嗎? 當然不用,只有別的訴訟會因破產程序而中止(至于什么訴訟要中止查一下法條就知道了),破產程序不會因別的訴訟而中止的。 8、設有擔保權的債權與破產費用、共益費用誰優先? 破產費用優先。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這句話說得很清楚了,當然是破產費用優先。我知道你迷糊的原因,是因為下一句話吧:“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這句話是這么理解的:打個比方說,債務人的財產有100萬,破產費用是80萬,共益債務是40萬,那么分配方法是:先用80萬清償破產費用,剩下的20萬按比例清償共益債務。《破產法》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建議你畫圖來理解破產程序,比如畫個線段,標上幾個點,分出幾個區間來,然后把各個階段的相關法律問題寫在圖上,這樣就比較有條理了,理解起來也就簡單多了,比反復讀法條有用得多。 原問題:《請教新《破產法》中的問題!!!!!》回復于 2022-11-12 1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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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破產,債權人未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期內提出執行申請,債權管理人是否有權利對該項申報債權不予認定
是的 第一,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系概括代表債務人為法律行為,其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或超過強制執行期間的債權不予認定為破產債權,實為代表債務人行使相應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屆滿,債權本身不因時效屆滿而消滅,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權利人喪失勝破產管理人單方認定債權合法嗎
不予受理,對于同一個申請人而言(包括債權人、債務人)破產清算申請、破產重整申請只能提出一種。但是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債務人的股東申請破產重整的,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原問題:《破產清算案管理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來完成債權確認工作嗎》債權人申請債務人公司破產清算
請詳細描述你的相關法律問題,如果有需要可以點擊我的頭像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債權人沒履行對債務人的解押承諾,在沒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又將債權轉讓合法嗎?
1、債務轉讓必須是有效的債務,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生效力。2、債務轉讓中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3、債務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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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