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單位上班,2013-2015中間有三年沒有支付勞動報酬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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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 企業系指用人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單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兩戶一伙)。 二、主觀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得到勞動報酬的社會危害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發生。 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 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借口的,應認定故意。 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克扣工資或罰款的。 三、犯罪客觀方面:在犯罪客觀要件方面,應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 1、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如實行月工資制的,超過20天仍不發放工資的,即構成不支付。 (二)、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范圍。應比照職務侵占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應認定構成的幾種情形: 1、勞動行政部門即各級勞動監察大隊已向用人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2、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向用人單位送達《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仲裁不論是否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程序,均構成。 3、各級法院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民事判決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判決書已生效或雖因勞動者提起上訴而沒生效但用人單位沒有提起上訴的。 4、各級信訪機關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文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5、具體來說是行為人采取了欺騙、隱瞞等非法手段,達到故意不支付的目的。首先,我國刑法采取定性 定量的立法模式,因此拖欠勞動報酬的數額上應該有限制。二是時間上也要作出限制。三是程序上也要作出限制。如之前需通過勞動仲裁并有仲裁裁決或有相關部門的責令、判令支付薪水的文書等。 四、犯罪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系,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原問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回復于 2022-05-19 23: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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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結合各種靈活多變的用工形式,本法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勞動報酬的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進行平等協調,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種對當事人而言更切合實際的勞動報酬制度。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勞動報酬還要遵守國家有關疫情封校不上班的人要拿錢給上班的人支付勞動報酬嗎?
有工資。 根據相關通知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在沒有任何合同的情況下 指使具有精神病患者勞動 但不支付勞動報酬
一、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 企業系指用人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單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兩戶一伙)。 二、主觀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有個單位欠我的勞動報酬,請問你,我怎么才能請個法律援助律師。
首先,你是否知道該單位的詳細名稱,地址,還有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名字. 還有你是否有你在該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比如合同,工作服,工作證,排班表,工資單等都可以) 以上2點都具備了,就可以持以上的證據到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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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