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任何合同的情況下指使具有精神病患者勞動但不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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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 企業系指用人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單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兩戶一伙)。 二、主觀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得到勞動報酬的社會危害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發生。 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 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借口的,應認定故意。 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克扣工資或罰款的。 三、犯罪客觀方面:在犯罪客觀要件方面,應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 1、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如實行月工資制的,超過20天仍不發放工資的,即構成不支付。 (二)、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范圍。應比照職務侵占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應認定構成的幾種情形: 1、勞動行政部門即各級勞動監察大隊已向用人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2、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向用人單位送達《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仲裁不論是否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程序,均構成。 3、各級法院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民事判決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判決書已生效或雖因勞動者提起上訴而沒生效但用人單位沒有提起上訴的。 4、各級信訪機關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文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5、具體來說是行為人采取了欺騙、隱瞞等非法手段,達到故意不支付的目的。首先,我國刑法采取定性 定量的立法模式,因此拖欠勞動報酬的數額上應該有限制。二是時間上也要作出限制。三是程序上也要作出限制。如之前需通過勞動仲裁并有仲裁裁決或有相關部門的責令、判令支付薪水的文書等。 四、犯罪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系,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原問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回復于 2022-05-16 20: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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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結合各種靈活多變的用工形式,本法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勞動報酬的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進行平等協調,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種對當事人而言更切合實際的勞動報酬制度。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勞動報酬還要遵守國家有關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拒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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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之前在單位上班,2013-2015中間有三年沒有支付勞動報酬
一、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 企業系指用人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單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兩戶一伙)。 二、主觀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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