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中被告死亡,法院裁定終止,上訴中院,中院指令地方法院進行審理,現地方法官讓二個月過去等不見消息,去地方法院問情況,地法官讓寫申請,申請繼承人信息,上訴狀上有繼承人的信息,法官讓寫申請對嗎?需要寫怎么寫求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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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當事人有申請中止審理權利,法院決定是否允許;在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恢復后,不必撤銷原裁定,從法院通知或準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訴訟中止前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序恢復后繼續有效。另外,只有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這三種裁定才能上訴,中止審理裁定是不能上訴的,只能申請復議。 原問題:《已經向法院遞交了申請中止訴訟怎么又開庭審了》回復于 2022-12-06 03: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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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出的異地管轄權被地方法院駁回了,我又上訴到了中院,但是讓地方法官撤回上訴了,地方法官有權利在上訴人不知道的情況撤回上訴狀嗎?
您可以直接以掛號信或者郵局的EMS快件寄過去的,依法應當法院以郵戳日期為準;然后打電話確認其收到,一審法院會開具上訴費票據一式五聯,您拿著這個票據到中院繳費后把其中的一張票據給一審法院,一張自留;然后一審法院收到票據后會把相關的材料移送到二五筆款申請執行以立案 ,法官又讓寫合并申請
案件起訴到法院后,除法有明文規定“應當”合并審理或者直接規定并案審理的外,對于其他案件是否合并審理,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如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庭提出,最終由法院決定。一、法有明文規定“應當”合并審理或者直接規定并案審理的如必要共同訴訟之合二審提交的證據,法官不收,申請再審怎么寫申請理由
你按照民事再審理由 上面的條款寫理由就可以了申請對合肥中院法官懲戒
你好,建議去檢察院或者法院投訴怎么讓法官快速審理案件
可以積極跟法官溝通,配合法官工作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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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