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在實習期公司實習最后一天以不能勝任崗位為由解除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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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按法律規定,如果你的情形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約,同時不需要作出任何賠償。請自行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核實情況。另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原問題:《試用期因崗位原因公司要解約是否能獲得賠償》回復于 2023-01-04 12: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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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不能勝任此崗位,在轉正前十天辭退我
如果你投訴的話,得到的賠償也不會比這多按照勞動法規定,廠子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按照勞動法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以實習期為由,不發工資
實習期不給工資是不合法的,對于拖欠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實習期剛好三月,今天最后一天
駕駛證記分周期是從你拿證的日子起后一年內,,在這1年里扣滿12分就要學習。你明天就是另一個周期了,就有12分可以扣了。扣是可以扣,但你應該在今天去處理,因為今天扣了分,明天進入下個周期分會自動補滿12分的 原問題:《駕駛證今天是實習期最后一在實習期間被公司單方面解除實習協議
首先需要確定公司準備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其次才是考量你應該得到的是補償還是賠償:由于解除合同是因為公司崗位設置不當導致的,責任不在你。所以擅自解除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實習期間被辭退有賠償嗎
試用期內,如果員工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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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