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了一個離婚案,虛構,民事訴訟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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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被告如對原告的訴狀內容有異議,可以在答辯狀上答辯,或者在庭審時的答辯環節,拿證據來反駁對方。《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原問題:《離婚案中原告的律師寫的訴狀與事實不符怎么辦》回復于 2022-12-05 07: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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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虛構事實但隱瞞真向是否構成詐騙
首先要清楚詐騙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數額較大是指: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 還有一個比較相類似的是合同詐騙罪:被人虛構事實騙取財物,是否可以以詐騙罪報案
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觀方面都是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兩罪的根本區別在于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前者多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并將財物“自愿地”交出。后者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手段,即通我被一個女的以戀愛的名義虛構事實向我借錢,可以告她詐騙嗎?
以搞對象名義借錢不還可能構成詐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借款人無實際還款能力編造事實,虛構貸款用途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一般來說,如果僅僅對于借款合同來說,是否具有還款的意愿及還款的能力這是最重要的。因為在實踐中來說,有些貸款方式還是金融機構提供的建議,借款的用途本來就是不真實的。因此借款合同的實質或者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就是借與貸,收與還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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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