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延長轉正時間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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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本人于08 年12 月24 日加入一家公司,簽訂合同3 年,當時錄用通知上的試用期為3 個月。我在09 年3 月24 號提交轉正申請,經理簽字在3 月24 日,但是由于總監一直出差及開會就沒有辦法簽字。到4 月1 日的時候,部門總監回來,我把轉正申請給他,最后的結果是不同意轉正,要求延長1 個月的試用期。想咨詢下:公司是否有權利延長一個月的試用期(因為勞動法上好像寫明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我現在不同意的話,能否要求到賠償(因為通知我的時間已經超過了 09 年 3現在很矛盾,請專家幫忙解答下![特約顧問阿克答復:]《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這樣的限制:“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簽訂勞動合同時,用工雙方可以約定不超過此標準的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前,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評估,認為不合適的,應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本次《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改變了大眾的一個習慣。以往用工以一年勞動合同約定3 個月試用期最為常見,《勞動合同法》中則把一年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縮短為2 個月。這樣一來,很多單位為了有充分時間考察員工,都希望維持3 個月試用期,簽訂三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中三年勞動合同最長可以簽訂6 個月的試用期,這樣合同仍簽訂3 個月試用期的話會有法規賦予的多余3 個月靈活期間。當公司對于員工試用期內的表現不滿意,但又覺得可以給予機會,往往會要求修改原先的勞動合同,把試用期更改為6 個月,這樣就可以達到延長試用期的目的。不過,修改勞動合同需要得到訂約雙方的同意,并非單位單方面可以修改的。所以如果你對此有異議,建議不同意單位的修改建議。你現在已經過了原先約定的試用期,公司已經沒有權利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所以形勢對你是有利的。假設公司強制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你可以去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者要求支付違法解除的雙倍補償金。(完) 原問題:《[勞動法勞動合同]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詳細??》回復于 2022-07-18 18: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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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修改轉正時間,然后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
用人單位如果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勞動者,必須在試用期結束前解雇,否則是違法解雇,須支付賠償金。證明很簡單,只需要當初約定的試用期間起止日期和單位解雇你的時間即可。 原問題:《我在試用期內上級給我書面提交了轉正,然后又將我開除說是試試用期內員工請假20天,試用期可以順延嗎
不可以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公司與員工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已經對試用期做出了約定,就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延長或者變更試用期。 員工試用期內請病假會影響到公司對員工進行用工上的考公司不按照勞動合同的要求走,到轉正期限而提出延長轉正
首先,法律規定了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并且試用期因合同期限不同有所不同,具體看你簽訂的是幾年的勞動合同。其次,看你是否愿意繼續在這個單位工作,如果愿意繼續工作,一方面請公司出具延長試用期的依據和手續,一方面收集公司給你延長試用期的證據,公司沒有提前告知轉正時間,在試用期結束后自動轉正也沒有通知就自動轉正了,少發了員工工資怎么辦
試用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用工,視為轉正。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互相考察對方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試用期滿,則考察完畢,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辦理轉正手續,繼續用工,視為已經合格。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當試用期的期限屆滿之后就不約定試用期被延長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實務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形,某個員工在試用期間表現平平,沒能在原本約定的試用期內對其工作能力看得清楚,于是用人單位想再考察一段時間看看。然而,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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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