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師我想咨詢下,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和他共同居住的人才能繼續承租是嗎?其他人戶口不在這,都有房子,也沒一起共同生活,承租人去世后,他們是沒有權利承租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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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原則上,原承租人死亡后只能由在房屋內有常住戶口的人和其他親屬才有權要求繼續承租,但目前法院考慮到公房承租的一些具體情況,規定雖然沒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同住人,也可以繼續承租。這些條件是: 1、 在本市無常住戶口,但因結婚而居住在公房內期限較長的; 雖然上海高院對“期限較長”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結合無本市常住戶口而可分割公房拆遷補償款的規定來看,期限較長應當指至原承租人死亡時已“連續居住滿五年”。 一些因為結婚后嫁到上海的外地人,雖然在上海生活了相當長的時間,但由于沒有取得上海戶口,其住房權利受到相當的限制。特別在遇到男方死亡后,常常由于房子的問題與婆家產生糾紛。而根據這條規定,如果男方是承租人,男方死亡后,只要女方居住的時間較長,也可以要求繼續承租房屋。 2、 原告在公房內有本市常住戶口,后因歷史因素或家庭因素、居住困難等原因,戶口遷出,但仍然居住于該公房內一年以上,且他處確無住房或住房困難的。 這一類包括一些當年上山下鄉的上海知青,當時由于歷史因素而將戶口遷出上海,此后雖然又回滬,但戶口仍在外地。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戶口不在上海,但只要在公房內居住一年以上其他地方沒有住房或者住方困難,在原承租人死亡后也可以要求繼續承租。 3、 因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居住于公房內,且在本市他處無住房的。 在這三種特殊情況下,戶口雖被遷出,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居住在公房內本市沒有其它住房,也可以要求繼續承租。因此這三類人被視為同住人。 原問題:《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哪些同住人可以繼續承租》回復于 2022-11-07 18: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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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詢下,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和他共同居住的人才能繼續承租是嗎?其他人戶口不在這,都有房子,也沒一起共同生活,承租人去世后,誰可以成為第二承租人
原則上,原承租人死亡后只能由在房屋內有常住戶口的人和其他親屬才有權要求繼續承租,但目前法院考慮到公房承租的一些具體情況,規定雖然沒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同住人,也可以繼續承租。這些條件是: 1、 在本市無常住戶口,但因結婚而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如何更改承租人
根據相關規定,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條件如下: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沒有其他住房。而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沒有法律層面的規定,需要咨詢出租人的意見,按實踐,一般實房屋為政府單位出租的公房,至今末房改,現因某些原因需承租人搬走,而廣原承租人己去世,而單位房子登記記錄還是己去世的原承租人,現實際居住的為承租人子女,請問子女是否可以享受房改的優惠政策
一、關于公產房的性質所謂公產房,是中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于所有權屬于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按照1994房改時直管公房平房不得買入,啥時拆遷給予補償,30年后,拆遷,但承租人去世,承租人還是原,補償怎麼解決?
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權利包括:1、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權利。2、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3、選擇繼續承租的權利。4、申請行政裁決權、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公房拆遷時承租人是否享有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 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權利包括:1、簽濟南公有房屋承租人去世后,房屋凍結拆遷,安置房權屬問題
一、爭議焦點: 1、拆遷補償款的性質、構成和補償對象。 2、拆遷補償款是否屬于原承租人即原告父親的遺產。 二、答辯要點和結果 1、拆遷人支付給被告的拆遷補償款是基于對承租人居住權喪失的補償。 根據《國務院拆遷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拆遷租賃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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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