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司由于經營困難,不需要我現在的這個崗位了,我被動辭職,可以跟公司要一個月的資金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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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公司辭退你,應該給予補償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是2008年1月1日新勞動法實施后的違法辭退賠償標準計算方式。另外單位違法辭退員工,不但要賠償經濟補償金,還要結清所有工資;如果沒簽訂勞動合同,還要承擔雙倍工資賠償,未交社保,還要補繳員工入職以來的所有社保。如果以上賠償單位拒付,員工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 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 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往前推12個月 加起來再除以12 就是你的12個月平均工資 原問題:《公司是提前一個月通知我的 理由是現在不需要我這個職位了。 公司需要給相應的補償嗎?》回復于 2022-07-29 09: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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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金被凍結,導致經營困難,老板口頭通知我被裁員
你首先要收集證據,所有和公司有關的證物、證人證言、當然證人更好。要能證明你在該公司上過班。他賠你工資是‘必需的’。你給經理說明你的要求,他如果不同意。你就給老板說明嚴重后果。然后去所在轄區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他,最后才走仲裁的程序。 大勞動合同問題,現在老板要辭退我原因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好我這個崗位不需要人了,但是在這之前沒有簽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一個書面通知。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公司由于經營困難,通過降薪和變更工作城市的方式,逼迫處于哺乳期的我離職,如何維權
一、合同到期了,公司應該跟你續簽合同,而且應當按照前合同的條件不能降低,如果不合意,你可以不續簽,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 二、公司連續兩次與你簽訂了固定期限合同,在你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您好,公司由于業績不好,不需要當前的崗位,想讓員工離職,可是不想給補償,請問這種是合法的嗎
不合法的,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經營困難可以強制分流嗎?員工不同意是否可以要求補償
裁員是勞動法賦予公司在特殊情況下享有的一種權利,但該權利不能被濫用。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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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