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償委托中,受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誰對合同負責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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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 ……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此,即使是無償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樣要盡到委托注意義務,不得故意或者過失的損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這里的致第三人損害實質上也就對委托人造成了損害),只是注意義務沒有有償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請理解: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義行使委托權利義務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內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內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則具有可追認性(即委托人承認的則由委托人承擔,否則收委托人自己承擔該法律后果)。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委托人總不可能自愿承擔這個不利后果吧,那么這個損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擔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在無償委托合同中,過失必須為重大過失)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擔責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過失或者過失輕微時,則由委托人與受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原問題:《無償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致第三人損害的,應當由誰承擔責任?》回復于 2022-07-29 1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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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經委托方授權,受托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委托人的房屋與第三方簽訂租賃合同,應由委托方開票收款還是受托人開票收款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具體條文如下:第四百零二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出國留學委托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受托人需要怎么賠償?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98~406條,受托人有以下權利義務:1、受托人因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2、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委托合同與居間合同哪個有法律效力?
居間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區別在于:(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行事,在受托人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時,受托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2)居間合同以有償為原則,委托合同則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3)居間人從與第三方簽訂不合理合同
正簽和第三方簽是有區別的,很明顯的地方是待遇有區別,兩者同樣都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都是屬于國家勞動法的。所謂的第三方合同,就是你的工作由人力資源公司派送到你所講的國企工作,說明白點就是工作企業的人事部外包給了人力房產合同中的授權委托書問題
委托人可以撤銷房產過戶委托書。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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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