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讓簽待崗管理辦法合法嗎
勞動爭議天津 天津2025-09-16 11:27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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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待崗:是指職工在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前提下,離開原崗位,并且暫時不安排新工作崗位的情形。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8條規定:“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 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 至于單位先讓員工待崗再定制度,只要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明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就合法。 原問題:《單位先讓員工待崗再定制度合法嗎》回復于 2022-12-02 02:2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