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注明:"員工態度不好,工作質量不夠"的條款,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條款合法有效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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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公司辭退你,可能有多種情況,如何支付補償金參考以下意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 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此外公司與員工沒簽勞動合同違法,可申請二倍工資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原問題:《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快十年,且在這十年的時間里,公司一直沒跟我簽勞動合同,公司要辭退我,賠償金怎么算呢?》回復于 2022-12-01 12: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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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違約條款約定工期每延長一天,按工程總造價的0.3%支付,此條款有效嗎?
沒有出處,是非專用條款,招標中如果發包方寫明了,投標方響應了并投了標,就屬于認可,這就達成了契約。所以最后合同中可以寫上這個工期約定,如果你不同意,可以不來投標,或者不簽合同。 原問題:《建筑合同中“每延誤一天由承包方按合同總造價的0.5%與公司簽訂條款內容為員工離職或各人原因丟失或損壞工裝使,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收取相應折舊費用折舊標準以及下文都強調應該歸還工裝這個條款是否存在誤導工裝歸還就不承擔任何費用條款是否合法
是應當要補償的,依據的法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您好,禁業條款離職半年了沒有給禁業補償金,生效嗎
朋友你好!你這個情況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單位合同到期,上面的違約金條款對職工有效嗎
有效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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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