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簽訂條款內容為員工離職或各人原因丟失或損壞工裝使,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收取相應折舊費用折舊標準以及下文都強調應該歸還工裝這個條款是否存在誤導工裝歸還就不承擔任何費用條款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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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是應當要補償的,依據的法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但是不能無緣無故的扣工資的: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由此可知,用人單位扣減員工工資,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將出現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 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 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拖欠或扣發工資、改變工資發放形式都是違法行為,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全額發放,并要求單位支付拖欠工資50%的經濟補償。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若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應當為辦理離職手續, 包括結算工資、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戶口、社保和檔案的遷轉等。 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單位注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為仲裁。? 勞動仲裁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原問題:《勞動法規定員工損壞公司物品該如何賠償?》回復于 2022-05-14 00:55:41
相似問題解答
跟員工簽訂工裝制度,員工離職可以按工裝制度進行工裝從工資扣除嗎?
1、試用期也要發放工資,在這方面沒有任何借口,即使雙方達成“試用期無工資”的協議也要支付。因為《勞動合同法》是這樣規定的:“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入職時簽署的工裝領用清單中包含了離職時要賠償工裝折舊費 這種條文是合法的嗎?離職后公司強行扣除工裝折舊費可以去勞動仲裁嗎?
你這個事情我要說說因為我經常遇到這些事情,【經十多家公司總結出的結論】。注:只共參考 第一條~沒做滿一年扣除服裝折舊費是不合理的這一條在哪也說不過去,一個企業需要工作服是因為注重公司的想象也代表著公司統一化管理。如果要扣除員工的服裝折員工辭職,單位要扣繳工裝費,合理么
你好,按照勞動法規定,員工的服裝系用人單位需為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條件,員工無需承擔該筆費用。離職不滿一年要扣工裝費。
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服裝是用人單位便利開展工作的勞動設施之一,其費用支出,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參照《勞動合同法》第9條的規定,這樣的扣除工裝費用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也不合理。 原問題:《離職后退工裝用人單位說不能工裝被降沒有任何通知
公司這么做是違法的。 關于提成,雖然公司可以自由決策,但是如果公司和你說好了給你多少比例的提成,公司違背誠信給你降低提成比例,是一種違約行為俯鄲碘肝鄢菲碉十冬姜。公司每個月給你的工資是不變的,按照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按月發放給你,公司從你的工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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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