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奸罪的概念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有關規定,違反被害人意愿,通過暴力、威脅、傷害或者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性行為而構成的犯罪。二、強奸罪的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
一、強奸罪的概念
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有關規定,違反被害人意愿,通過暴力、威脅、傷害或者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性行為而構成的犯罪。
二、強奸罪的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在下列情況下,強奸婦女、強奸幼女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罪行的,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0〕36號印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自2010年10月1日起試行,2015年1月19日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的通知》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7年修訂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2017年4月1日實施。
1、量刑標準:
構成強奸罪的,量刑起點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范圍內確定:
(1)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A.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B.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C.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D.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
F.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G.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外。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多次強奸的,以強奸人數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以強奸次數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2、加重情節
(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2)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罪屬于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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