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駕駛罪的概念危險駕駛罪是指觸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在醉酒狀態,或者以追逐競駛、嚴重超載、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構成的犯罪。二、危險駕駛罪的法條依據1、刑法依據《中華人民...
一、危險駕駛罪的概念
危險駕駛罪是指觸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在醉酒狀態,或者以追逐競駛、嚴重超載、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構成的犯罪。
二、危險駕駛罪的法條依據
1、刑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拘役和罰款: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對前款第三、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有前兩種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處罰嚴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3〕15號)
(1)量刑標準: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酒后或者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加重情節: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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