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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遺產官司律師靳雙權原創,轉載請注明出處。 案件介紹: 陳貞和汪景偉原系夫妻關系,兩人生養子女兩人,即陳1、陳2.汪景偉在1948年去世,汪景偉死亡之后,陳貞和王在1950年結婚,婚后兩人生育子女四人,即陳3、陳4、陳5、陳6。雙方結婚時,陳1和陳2均為未成年人,尚在學校學習期間。 陳2后與姜中錚結婚,婚后兩人生育子女兩人,即陳7、陳8。陳貞在1998年去世,王在2011年3月28日去世,陳2在2003年去世。陳貞和王的父母均早于兩人去世。 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502號房屋和503號房屋(本案所涉及訴爭房屋,以下簡稱502號和503號房屋),原系陳貞所在的單位分配給其的公有住房,在陳貞去世之后,王分別和原產權單位簽訂了購房合同,購買了上述房屋并繳納了購房款。 2001年5月11日,502號房屋登記為王所有。2003年4月22日,503號房屋登記為王所有。 王生前并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因此上述當事人因訴爭房屋的繼承問題發生糾紛。 陳1、姜中錚、陳5、陳6和陳8、陳7在2015年5月17日將陳4和陳3起訴至法院,訴求法院判令502號房屋歸陳5所有,并由陳5給付其他當事人房屋折價款;503號房屋由陳6所有,由陳6給付其他當事人房屋折價款。 庭審過程: 庭審中,被告主張姜中錚不具有代位繼承的主體資格,因為姜中錚是陳貞的配偶,陳2早于王去世,陳2去世之后,應當由其子女作為代位繼承人,找不具有代位繼承的資格。 同時被告主張本案所涉訴爭房屋為王所有的個人財產,陳貞在1998年去世,訴爭房屋當時是陳貞所在單位分配的公房,沒有所有權,后王和陳貞的單位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這兩套訴爭房屋。為此,被告提交了訴爭房屋的原購房合同。 同時被告還主張陳1和陳2沒有和被繼承人王形成扶養關系,作為沒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被繼承人王的遺產沒有權利要求繼承。被告聲稱當時陳1和陳2在陳貞和王結婚時沒有成年,當時兩人一直由陳貞在老家的親戚照顧,陳貞給他們寄生活費。后來兩人來北京之后被送出國留學,在陳貞去世后沒有對王盡過贍養義務。陳4主張自己一直和父母共同居住,照顧父母生活較多,特別在陳貞去世之后,一直照顧王的生活,因此要求對遺產多分。 陳4為此要求繼承502號房屋,不同意502號房屋由陳5所有。同意503號房屋由陳6所有。陳3則表示主張房屋所有權,只要求分得房屋折價款。 庭審結果: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 一、502號房屋由陳4所有,并由陳4給付陳1、陳5、陳6、陳3房屋折價款各76.8萬元,給付陳8和陳7房屋折價款共計76.8萬元。 二、503號房屋由陳6所有,在判決生效后的60日內,陳6給付陳1、陳5、陳3房屋折價款各56萬,給付陳8、陳7房屋折價款共計56萬;給付陳4房屋折價款70萬。 一審判決之后,陳4不服一審判決,并且主張陳2和陳1沒有與王形成撫養關系,兩人對訴爭房屋沒有繼承權為由,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遺產官司律師靳雙權案件解析: 遺產官司律師靳雙權認為,本案中原被告所爭議的焦點在于,陳1、陳8和陳7是否應當參與本案訴爭房屋的分配,并且該房屋是否應當在陳3、陳4、陳6、陳5之間平均分配。 首先,陳4在本案庭審中所主張的陳1、陳8和陳7繼承人地位和權力提出異議,堅持三人不具有本案遺產繼承的法定繼承人資格。對此,遺產官司律師靳雙權說,本案是繼承糾紛,其依據是繼承法律關系,因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由被繼承人立下的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因此本案件系法定繼承糾紛案件。法定繼承中所稱的子女,包括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根據本案庭審中所查明的事實,王和陳貞結婚時,陳1、陳2的生母汪景偉已經過世,并且陳1、陳2兩人當時均系未成年的在校生,沒有生活來源,不能獨立生活,因此僅能依靠陳貞、王的撫養,因此應當認定為兩人作為王的繼子女和王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 盡管本案中陳4主張陳1和陳2在當時由陳貞的親戚撫養,同時兩人來京后被送出國讀書,但其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陳1和陳2由他人照顧的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陳1、陳2存在被剝奪繼承權的法定情形,因此應當認定陳1、陳2享有王遺產繼承的權利。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陳2去世之后,應當由其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陳8、陳7具有代位繼承本案遺產的權利。 其次,本案中繼承權的標的為遺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陳4在上訴時主張應當由其和陳3、陳6、陳5均分訴爭房屋,但根據物盡其用的生活原則,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進行遺產分割時會兼顧房屋實際使用需要和繼承人的實際生活需要,并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原則進行處理,一審法院在庭審中考慮陳4作為盡主要撫養義務的繼承人,認定陳4在遺產分配上應當在其法定繼承份額上多分,符合客觀事實。同時在陳4具有其他房屋的情況下,提出要求由其所有502號房屋且各方當事人并未予以認可,法院為兼顧其他繼承人的利益,本著公平原則判決由陳4支付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的判決亦于法有據,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律師提示: 遺產官司律師靳雙權提示各位閱讀到此文的當事人,像房屋交易這類大額財產交易,在簽訂合同、約定履約期限及其他相關事宜時一定要謹慎,多去了解一些相關的購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詢相關的專業人士,以此來避免日后發生糾紛。 當然,如果您遇到了糾紛,也不要著急,一定要第一時間保留好雙方之間的往來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關的證據,第一時間找到一位資深的專業房地產律師,以期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原問題:《專門打房產繼承官司的律師》回復于 2022-11-24 17: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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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的兄弟姐妹沒有繼承權。應由丈夫的兄弟姐妹(如沒有可由侄子繼承)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妻子死后,妻子的財產由丈夫繼承。丈夫和父母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妻子沒有父母和子女,那么妻子那部分的財產就都由丈夫繼承。丈夫死后,他的財產應由丈農村房屋遺產繼承協議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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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