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未協商調崗后一直未上班,導致曠工辭退,能申請經濟補償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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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調整崗位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用人單位除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應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并簽訂書面文件。在強行調崗的情況下,除用人單位采取強制措施不讓上班的情況下,應繼續保持在原崗位上班,以避免被記為曠工。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原問題:《案例:強行調崗后勞動者不上班可否以曠工論處》回復于 2022-11-24 14: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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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以及拖欠工資。具體處理辦法可以點擊頭像聯系我咨詢。調崗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補償金跟未簽合同工資差額嗎
如果辭職屬于以下情形,就可以申請相應的經濟補償,但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入職兩個月多,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以不合適該崗位為由辭退我,且未支付經濟補償金
展開全部1.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求賠償金(1個月的工資);2. 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補償12.07-正式走人時的工資);3. 你的情況建議1月底時不主動離職,等單位書面說明理由,并辭退你時再考慮仲裁;4. 公未簽勞動合同,老板辭退,未發工資,經濟補償
你這種情況是可以去主張想要的賠償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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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