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詢一下關于勞動合同的問題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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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你好,我是律師。 現在開始回答你的問題:關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上面已經寫得很清楚了。但是這里涉及一個時間起算點的問題,因為我國勞動合同法是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所以起算點也應該從2008年1月1日起算。所以我認為你的情形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至于08年所簽的2年期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和你續簽,公司是應給你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為2個月工資(也算從08年1月1日起算)。 如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繼續與我聯系。 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原問題:《求助咨詢勞動合同的問題》回復于 2022-09-23 08: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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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形屬于違法解除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你好,我想咨詢一下關于勞動合同的問題。
可以詳細描述咨詢問題你好 想咨詢關于勞動合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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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合同條款,特別是對于工資的約定,應該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并經雙方簽字認可,然后雙方各執一份,否則單方面強制寫保證書是沒有用的.勞動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你的那份遺失,可以要求單位將正本復印一份給你,單位有這個義務,他沒有權利不讓你看你好,我想咨詢一下關于咨詢的案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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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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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