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補充協議的保證人和原合同的保證人一樣,原合同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那么補充協議也默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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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首先要明確,擔保的時間有多長。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時間的,擔保的效力只有6個月,從還錢的最后期限開始算起。如果約定時間的,一般按照約定時間擔保,但是如果約定說擔保直到還完錢才結束,法律規定只擔保2年。所以,如果你的這個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時間,很遺憾的告訴你,你已經沒有權利要求擔保人擔保了。也就不能夠向他的父親索賠。如果是按照2年來計算時效,那么你可以要求他父親賠償,只要他能夠拿出錢來賠給你就是了,房子啊,工資啊,都可以。 關于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原問題:《可以對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進行強制執行嗎?》回復于 2022-10-03 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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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是民法通則140條里的當事人嗎?
根據擔保法第十六條和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特點:連帶責任保證有以下幾方面特點: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最高額保證涵,保證人需要承擔什么后果
一、基本案情 銀行與甲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甲公司對簽訂合同一事未向銀行出具董事會決議,那么貸款發放后甲公司能否以未經董事會決議為由主張借款合同無效,應恢復原狀,僅返還本金,而不承擔利息、罰息及其他違約責任。 筆者認為借款合同中如果將生效條件約采購原合同增加下屬單位的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是對原協議的一種完善和補充,一般不改變原協議的根本性條款。原合同的技術要求和單價是構成原協議的核心條款。如果改變不大,不作根本性改變,也可以作微調,因民事領域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大于法律約定。如果有較大的改變,則是對原合同的變更你好,請問合同補充協議金額不能超原合同10%,國企合同也要執行嗎?
一般不需要簽補充協議的。工程結算審計額超過中標價是正常的事,超過的原因設計變更、施工現場簽證款、工程結算制度的調整。上述涉及哪個部分就把哪個資料后附在結算文件的后面,所謂的補交資料就是這些,這樣的情況不用簽補協議。擴展資料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關于原告要求被告秦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本案中二被告于2015年年初為原告出具的《還款計劃》,明確約定了最晚還款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雙方在該合同中并未約定保證期間,原告未提交其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秦某某主張過權利的證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規定。故對原告要求秦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秦某某有償還義務嗎?
現實生活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他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情況時有發生,那么,此擔保之債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能否要求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擔保證責任?對此問題,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判決亦有不同。筆者認為,應分情況具體分析: 從夫妻共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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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