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原告要求被告秦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本案中二被告于2015年年初為原告出具的《還款計劃》,明確約定了最晚還款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雙方在該合同中并未約定保證期間,原告未提交其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向秦某某主張過權(quán)利的證據(jù),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quán)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規(guī)定。故對原告要求秦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秦某某有償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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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現(xiàn)實生活中,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為他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情況時有發(fā)生,那么,此擔保之債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quán)人能否要求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擔保證責任?對此問題,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判決亦有不同。筆者認為,應分情況具體分析: 從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來看。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即債務形成時是否經(jīng)過夫妻雙方的同意,這里包括事前同意和事后追認;二是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即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另一方所共享,這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核心要素,也是權(quán)利義務相一致的具體表現(xiàn)。如果夫妻對舉債有共同的合意,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所共享,該債務都應視為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fā)生后,夫妻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對外保證形成的債務也是一樣,重要的是看該擔保的債務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如果是為了家庭生活的有償擔保,無需討論肯定是共同債務,而未用于家庭生活的無償擔保,則不屬于共同債務。 從保證擔保的性質(zhì)來看。保證是基于保證人的信譽而存在,與以財產(chǎn)為擔保的物保有著本質(zhì)的區(qū)別。債權(quán)人接受保證人的擔保,表明對保證人監(jiān)督或最終履行債務能力的肯定,是對保證人個人信用的肯定。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兩個人的個人信用不能畫等號,不能說認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認可了妻的信用,更不能說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連帶關系。因此夫妻一方做出的保證,另一方即便知曉保證一事,但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就不能當然地認為另一方要共同承擔保證責任。除非一方擔保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夫妻雙方均從該行為中獲益。 從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來看。考慮到債權(quán)人對夫妻負債的目的難以舉證,故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此推定的前提是為了日常家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擴張了夫妻雙方的意思自治能力,便利婚姻家庭生活,保護了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但如果過分擴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圍,則會危及家庭財產(chǎn)關系的穩(wěn)定,加重一方的風險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負債行為應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圍內(nèi),否則不能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在一方對外無償提供保證擔保時,并不享有利益,客觀上無法實現(xiàn)為夫妻共同生活之目的,故不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使是有償保證債務,若另一方能證明其不知道且不同意該擔保,并且該保證債務獲得的利益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原問題:《一方對外擔保之債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回復于 2022-11-12 20: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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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補充協(xié)議的保證人和原合同的保證人一樣,原合同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那么補充協(xié)議也默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嗎?
首先要明確,擔保的時間有多長。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時間的,擔保的效力只有6個月,從還錢的最后期限開始算起。如果約定時間的,一般按照約定時間擔保,但是如果約定說擔保直到還完錢才結(jié)束,法律規(guī)定只擔保2年。所以,如果你的這個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時間民間借貸,我是保證人,是否可以要求法院調(diào)查債權(quán)人及債務人的資產(chǎn)狀況資金來源
作為民間借貸的擔保人,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即如果是連帶擔保的,借款到期之后,銀行可以選擇要求借款人、連帶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約定一般擔保的,在欠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銀行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 第十六條債務保證合同有瑕疵,債權(quán)人起訴,法院認為不是保證合同,駁回讓被告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之后以承諾書(不認為是保證合同)是債務加入為由再次起訴,算是重復訴訟嗎(起訴第一次的被告/起訴原債務人/同時起訴兩個債務人)
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債權(quán)人僅起訴債務人的,是否追加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十六條: 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quán)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quán)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最高額保證涵,保證人需要承擔什么后果
一、基本案情 銀行與甲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甲公司對簽訂合同一事未向銀行出具董事會決議,那么貸款發(fā)放后甲公司能否以未經(jīng)董事會決議為由主張借款合同無效,應恢復原狀,僅返還本金,而不承擔利息、罰息及其他違約責任。 筆者認為借款合同中如果將生效條件約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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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xù)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jié)束了,對咨詢結(jié)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tài)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xiàn)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yè),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