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工作交接內容需要提供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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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范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原問題:《被辭退后要與公司辦理什么手續》回復于 2022-11-23 11: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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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不交接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您好,離職交接工作內容有什么需要特殊需要注意的規定 你好
1. 處理好原單位的人際關系;2. 填好工作交接清單;3. 工作表現要到最后一刻;4. 在知識產權方面不留后患。5. 離職了 離職工作交接要注意什么 之填好離職工作交接清單 填好離職工作交接清單的重要性超過一般員工的想像,由于離職是勞資雙方辭退員工,員工不交接工作
從法律上說,單位出了離職證明,就是認可你在單位的工作已經結束,即使由于你沒有交接出了問題,也是由單位自己負責,更何況你的合同到期不續簽,你已經是仁至義盡了,單位用人不簽合同,本身就是單位的不對,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再有,沒簽合同如果沒你好,我被老板辭退,說月底叫我交接
您好,您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起訴離婚需要向法院提供那些東西
提供離婚訴狀 結婚證,雙方的身份信息去法院立案。具體處理辦法可以點擊頭像聯系我咨詢相關罪名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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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