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期間的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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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個人合伙 第三十條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原問題:《合伙合作糾紛》回復于 2022-12-23 22: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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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合伙人合同糾紛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就合同糾紛而言,乙方合伙人不是合同當事人,不能以合同爭議為由起訴甲方。 至于是否可以追加乙方為第三人,要看乙方合伙人起訴的理由和實際情況。 但是,不管怎樣,起訴是當事人的權利,乙方合伙人可以在起訴甲方時列乙方為第三合伙退伙合同糾紛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一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合伙合同糾紛,被起訴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間退伙的,出資不退,這個約定是否有效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 合伙人退伙的,在按照退伙時的生產經營和財產狀況進行必要的結算后, 根據以下兩種情況對其財產進行處理和退還: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合伙人合作合同糾紛
個人合伙 第三十條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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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