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請問一下提前一個月和老板辭工他不讓走怎么辦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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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后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收取勞動者的押金等。 4、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5、“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簽就以掛號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6、如果單位不支付上述費用,維權辦法有三: 第一,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 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于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原問題:《提前一個月交了辭職報告,到期領導不讓走怎么辦》回復于 2022-12-22 14: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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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讓辭工怎么辦?
竹子答案:你要辭職,老板不愿意,這在目前很是正常的,一是說明你做的不錯,二是老板找員工目前很難。關于你提出到勞動局告他們,目前我國僅僅是法制初級階段,很多時候,很多法律就是執行很難,這就是現實。你當時進企業時,是一定簽訂合同。現在要兌現就是提前一個月說辭職老板不讓走
勞動者辭職義務是提前一個月告知,履行完自己義務完畢可以離職辭工不讓走,工資不發
正常離職公司不發工資,不讓走,公司違法。勞動者可以投訴到勞動局監察大隊,由監察大隊責令單位改正;監察大隊協調不成,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決議下來后公司拒不執行,勞動者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前說離職,他們不讓走
你可以選擇提前三十天書面申請辭職,三十天過了就算不批準你也可以離職,并且他不能不發你工資,因你已經給了他三十天重新招人。如果你選擇上面這方法,那么你需要保留你辭職告知過老板的證據,以免老板不承認收到過你的辭職書。最好提交了書面申請后還要短信提前說了辭職 不讓走還不給工資
你可以選擇提前三十天書面申請辭職,三十天過了就算不批準你也可以離職,并且他不能不發你工資,因你已經給了他三十天重新招人。如果你選擇上面這方法,那么你需要保留你辭職告知過老板的證據,以免老板不承認收到過你的辭職書。最好提交了書面申請后還要短信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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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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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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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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