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不按合同付款,以未收到發(fā)票合同為由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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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除合同單獨約定外,不可以對方未開增值稅發(fā)票拒付貨款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必須具備四個構成要件:1、雙方當事人須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這是雙務合同履行機械上的牽連性決定的;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3、須雙方沒有履行債務;4、須對方的對等債務是可能履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基礎在于雙方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五個要件中,如何理解“互為債務之間存在牽連或對價關系”至為重要。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于雙務合同的牽連或對價性。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是指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離的關系。雙務合同的對價性,是指履行和對待履行在義務負擔上大體相等,但并不要求絕對相等,也不需要在經濟上完全的等價。二、出具增值稅發(fā) 票的義務在雙方簽訂合同時沒有明確約定成為合同內容時,不屬于主給付義務,而應當是從合同義務。合同的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并用以決定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交付買賣物及轉移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支付價款的義務,均屬主給付義務,二者之間具有牽連和對價性,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合同的從給付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功能的義務。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的義務,如電器的出賣人應交付產品說明書。汽車的出賣人應交付必要的文件等。從義務在一般情況下不能與主義務構成對價關系,因此在一方履行主義務的情況下,另一方不得以對方未履行從義務為由拒絕自己的主義務。但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提供發(fā) 票為支付貨款的必要條件的話,此時提供發(fā) 票的義務已成為收款方的主義務,不提供發(fā)票,可拒絕付款。三、不履行開具發(fā) 票義務的擔責問題。交易后賣方開具發(fā)票的行為既是從合同義務,也是交易習慣。在一般的交易習慣中,銷售發(fā)票均是在對方付款之后再根據所付款項的具體數額予以開具的。因為,發(fā) 票是可以作為直接債務憑證使用的,一旦一方向對方開具了發(fā) 票,即可認定其已收到對方的貨款,如果對方因此而拒絕付貨款,則將給開具發(fā) 票的一方當事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然而應當指出,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 票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負責全國發(fā)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部門依法行使職能管理發(fā) 票工作,使我國發(fā) 票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軌道。人民法院切不可越疽代庖,在沒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對此枉下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 票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買賣交易中出賣方有開具發(fā) 票的義務,如果出賣方不履行該項義務時應由買受方向有關稅務機關舉報,而不應在出賣方主張權利時,以對方未開具發(fā)票為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付款[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第一百五十九條 買受人應按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 原問題:《可否以對方未開增值稅發(fā)票拒付貨款》回復于 2023-02-14 12: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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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完合同約定的義務,另一方不履行付款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不付款,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另一方當事人支付價款。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會依法做出判決勝訴乙方違反合同約定內容,現在向甲方主張付款權利,甲方可以認定合同無效,不履行付款義務嗎
要看具體情況分析的,不是說乙方違約,甲方就可以直接不支付,需要看乙方違約程度以及具體違約情況您好,在嗎,合同到期,公司以業(yè)績不達標為由,不給續(xù)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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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tài)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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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yè),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