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勝訴執行異議之訴后,法院作出對標的中止執行裁定。二,申請執行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法院受理并作出了判決,即按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在房產證標明比例確認被執行人占有的份額。三,我們作為標的共有人及被執行人不服,認為申請執行人己放棄對標的繼續執行的權利和機會,不再享有對標的房屋提出代位析產的權利。依據是法釋[2022]11號,最高院對民訴法解釋中“執行異議之訴〞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一十四條。四,但是執行法院并沒按上述程序和規定在法定時間內作出解除標的的執行措施,而且受理并作出了判決,我們感到匪夷所思。執行法院依據的是《查封.扣押.凍結》第十二條,稱有權對標的實施執行措施。我真的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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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的財產不是被執行人的,被執行人能否幫別人提出執行異議?
可以提出 經過對案外人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1)案外人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繼續執行。案外人提出異議的事實和理由經審查后不能成立,或案外人提出異議的事實理由不充分的,經人民法院向其告知審查情況后又不請問,刑事案件判決后進入執行階段,法院執行局要拍賣被執行人名下夫妻共有唯一住房,作為案外人的妻子對執行提出了異議,聽證后異議被駁回,法院裁定繼續拍賣房屋,但可在十日內向中院提出復議。請問:下一步是提出復議還是執行異議之訴?二者有何區別?
最高院于2015年5月5日正式發布《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該規定第20條明確規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執行的3個條件。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A、這里的“扶養義務的人”應包含執行異議之訴怎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十五、執行異議之訴 第三百零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三如果被執行人在法院遞交執行異議申請書和復議申請書中把經過法院確認生效的調解書內容篡改了算不算虛假陳述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中,案外人對執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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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