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公司法法規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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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行為規范
為規范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行為,提高“走出去”的質量和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全國工商聯聯合制定了《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行為規范》,現予以發布,請指導有關民營企業結合自身實際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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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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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企業財務信息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新時期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充分發揮企業財務信息在宏觀經濟管理和企業改革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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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健全國有企業監督機制,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督,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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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嚴格規范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金融企業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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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進中央企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職工董事在董事會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建設的指導意見(試行)》,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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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進中央企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職工董事在董事會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建設的指導意見(試行)》,制定本辦法。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披露行為,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準則。
中央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編制大綱(修訂稿)1.概況。包括企業發展的歷史沿革、現狀綜合描述,重點包括資產規模、產權結構、業務范圍等。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一條為規范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個體工商戶條例(2016修訂)第一條 為了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擴大就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對信托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信托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信托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關于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3年12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5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為嚴格規范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金融企業另行規定。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全文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