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新時期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充分發揮企業財務信息在宏觀經濟管理和企業改革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新時期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充分發揮企業財務信息在宏觀經濟管理和企業改革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財務信息管理,是指各級財政部門組織、收集、監測、分析和報告各類企業財務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工作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各中央部門、中央企業、省級財政部門(以下統稱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單位)負責本系統、本地區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條 企業財務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國有企業經濟效益月度快報;(二)國有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告;(三)集體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四)外商投資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告;(五)財政管理需要掌握的其他企業財務信息。
第二章 企業財務信息收集匯總
第五條 財政部每年度對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工作進行統一布置。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統一要求,組織和落實本系統、本地區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工作。
(一)企業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相關文件要求,按照隸屬關系或屬地原則向上級單位或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信息。地市、縣級財政部門對本地區企業財務信息進行收集、匯總,并就信息的規范性和完整性審核后報省級財政部門。
(二)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單位對本系統、本地區企業財務信息進行收集、匯總,并就信息的規范性和完整性審核后報財政部。
(三)財政部對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單位報送的企業財務信息進行復審、匯總后形成全國企業財務信息。
第六條 國有企業經濟效益月度快報反映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企業集團為納入合并報表范圍的企業,下同)月度主要財務指標和主要生產經營情況。由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單位組織所屬企業對月度快報逐級匯總上報,于次月10日前報送財政部。
第七條 國有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反映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由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單位組織所屬企業對決算報告逐級匯總上報,于次年4月30日前報送財政部。
集體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反映集體所有制企業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由地市、縣級財政部門按企業注冊地進行收集、匯總,并就信息的規范性和完整性審核,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于次年4月30日前報送財政部。
外商投資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由地市、縣級財政部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委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規定,按企業注冊地進行收集、匯總,并就信息的規范性和完整性審核,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于次年按規定的時間報送財政部。
第八條 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單位在年度決算工作中,應當加強決算質量的審核,同時關注企業收到和使用財政性資金及其帶動社會資本的有關情況。
企業收到的財政性資金應當納入企業預算管理,實現資金統一管控,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的整體效益。企業收到資本性財政性資金,列作國有實收資本或股本,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經理辦公會等決策機構應當出具同意注(增)資的書面材料。
企業一個會計年度內多次收到資本性財政性資金的,可暫作資本公積,但應在次年履行法定程序轉增國有實收資本或股本;發生增資擴股、改制上市等事項,應當及時轉增。
企業集團母公司將資本性財政性資金撥付所屬全資或控股法人企業使用的,應當作為股權投資。母公司所屬控股法人企業暫無增資擴股計劃的,列作委托貸款,與母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在發生增資擴股、改制上市等事項時,依法將委托貸款轉為母公司的股權投資。
企業收到費用性財政性資金,列作收益,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不征稅條件的,可作為不征稅收入。企業按規定將費用性財政性資金撥付所屬全資或控股法人企業使用,中間撥付環節企業均作為往來款項。
第九條 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單位應當確定納入企業財務信息匯總范圍的各類企業法人戶數和重點企業名單,建立逐級審核責任制,確保所收集和匯總的企業財務信息的規范性和完整性。
企業對其所報送的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 地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企業注冊地收集匯總各類企業財務信息,根據財政部、省級財政部門和本地區財政管理工作需要分別形成國有企業財務信息、集體企業財務信息、外商投資企業財務信息,中小企業財務信息、重點稅源企業財務信息等。
第十一條 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單位應當加強企業經濟運行的動態監測,及時組織、收集、整理企業行業生產經營狀況、問題以及宏觀經濟政策實施效果等,以“企業信息專報”形式報送財政部。
企業信息專報即有即報,做到反應迅速、情況真實、簡明扼要。
第十二條 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與財政部“企業財務會計信息網絡報送系統”對接的網絡報送系統,逐步實現各類企業信息網絡化報送,確保企業財務信息收集、整理的便捷和高效。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企業加快實現財務管理信息化予以指導和重視。
第三章 企業財務信息分析利用
第十三條 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單位應當對匯總的國有企業經濟效益月度快報、國有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集體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外商投資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企業信息專報等信息進行整理,運用科學方法,采取多種形式,深入開展分析工作,形成分析報告,及時報送財政部,并可根據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財政部對收集匯總的企業財務信息進行審核、分析,編制全國國有企業經濟效益月度快報、國有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外商投資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告、企業信息專報等,及時上報國務院,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企業財務信息建立企業信息庫,實現企業財務信息與財政管理工作的有機結合,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企業使用財政性資金的績效評價等工作提供基礎性數據。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以國有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告等財務信息為依據,審核確定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數額,確保國有資本收益按時足額上繳。企業轉讓國有產權形成的轉讓收入,應當作為國有資本收益。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使用財政性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利用企業信息庫對各類企業經濟運行狀況進行全過程動態監測和評價;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形成績效評價報告。監測和評價結果、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作為制定有關財政政策、安排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依據。
第十八條 財政部及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單位對企業報送的各類信息建立存儲、保管、查閱制度。按照“誰產生信息,誰確定密級”的原則,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確定信息報送方式,接收單位嚴格按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進行管理。
未經企業同意,財政部及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單位不得對外公布單戶企業信息。
第四章 企業財務信息工作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財政部每年對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單位報送信息的及時性、規范性和完整性進行總結評審,并予以公布。主要包括:企業經濟運行信息工作、國有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工作(含集體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工作,下同)、外商投資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工作等。
企業經濟運行信息工作包括:國有企業經濟效益月度快報工作、企業信息專報工作、全年經濟運行分析報告工作等。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經濟效益月度快報、國有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外商投資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的考核按照及時性、規范性和完整性分項設定分值,確定總結評審結果。
第二十一條 企業信息專報、全年經濟運行分析報告、地方財政部門建立分級收集各類企業財務信息制度及執行情況的總結評審,采取加分制,計入企業經濟運行信息工作總結評審結果。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對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單位和在企業財務及信息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工作者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依據《企業財會信息資料統計補助經費管理辦法》(財企〔2007〕58號)對地方財政部門開展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工作所需經費予以適當補助,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由地方財政部門按規定用于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單位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系統、本地區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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