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對中國進口,貨物遭到損害賠償應該使用什么方法計算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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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除合同或法律上規定的屬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以外,違約都要承擔違約的責任(一)賣方違反合同時適用于買方的補救辦法: 1、要求實際履行。根據《公約》第四十六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要求對方實際履行時,必須符合一個條件,即要求實際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采用與實際履行相抵觸的補救措施。所謂相抵觸的補救措施,是指使實際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適當的補救措施。例如,就買方來說,已經解除合同或已購買替代物。既然合同已經被解除,即已終止了雙方的合同義務,再要求賣方實際履行義務顯然是不適當的。買方購買替代物的行為也是與要求實際履行的意圖相矛盾。買方購買替代物,顯然已放棄了要求賣方實際履行的權利。 2、交付替代物。 買方只有在貨物與合同不符須構成根本違約時,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 3、修理。 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通過修理對不符合同之處做出補救,除非他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后,認為這樣做不合理。4、減價。如果貨物不符合同,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價格,減價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5、解除合同。 公約關于“解除合同”的英文表達直譯為“宣告合同無效”,依公約49條的規定,當賣方在完全不交付貨物或者不依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貨物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解除合同。依照公約第49條的規定,買方有權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合同:第一,賣方根本違反合同。第二,賣方在買方規定的寬限期內沒有交貨或者申明不叫貨。(二)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于賣方的補救辦法 1、要求履行義務。依《公約》61-63條的規定,如果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和公約中的規定的任何義務,賣方可以要求期履行義務,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支付貨款、驗收貨物以及其他應履行的義務。 賣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間內履行義務。除非賣方收到買方的通知,聲稱其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否則賣方不能在此期間采取與此要求相抵觸的某種補救方法。 2、宣告合同無效。依照《公約》64條的規定,賣方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1、當買方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公約規定的義務構成根本違約時;2、買方不在賣方規定的額外時間內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或者收取貨物,或者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但如買方支付了全部貨款,賣方原則上就喪失了解除合同的權利。 (三)適用于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上述是適用賣方或者買方的特殊規定,此外公約還規定了適用與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主要有中止合同、損害賠償、支付利息、貨物保全等。1、預期違反合同。預期違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訂立后,履行期到來前,一方明示拒絕履行合同,或者通過其行為推斷其將不履行。當一方出現預期違反合同情況時,依公約的規定,另一方可以中止義務的措施。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公約違約補救中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補救辦法,買方或者賣方所進行的其他補救,并不妨礙同時提出損害賠償。如買方或者賣方可以即宣告解除合同,有要求損害賠償,雖已解除了買賣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義務,但其中受損害一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并不因此受影響。3、支付利息。公約78條是關于支付利息的補救辦法的規定。支付利息是指拖欠價款或其他金額的一方當事人向另外一方當事人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支付利息后,仍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4、保全貨物。公約85-88是關于保全貨物的規定。保全貨物是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外一方當事人另外一方當事人仍持有貨物或者貨物的處置權時,該當事人就有義務對他所持有的貨物或控制的貨物保全。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違約賠償數額的確定:(一)賣方不履行合同時如何計算違約賠償按照客觀的計算方法,損失額的計算應以貨物的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標準,在以客觀標準計算損失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這一標準僅適用于合同標的物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如果合同標的物的價格是在不斷下跌,那么買方就不存在損失賠償的計算問題。當然,如果違約行為給買方造成了其他損失或合同訂有違約金條款,買方仍可要求賠償或要求支付違約金。2、作為計算損失額依據的市場價格一般應是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如果履行地沒有市場,難以確定客觀的市場價格,在此情況下,應當以買方最容易購買替代物的地點的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運輸費用作為計算損失額的依據。3、在計算損失額時,還應考慮各種受害人應節省的費用和應減輕的損失。因為違約發生以后受害人負有減輕損失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這一義務,就應自行承擔這一部分損失,從而應將不合理擴大的損失從損失總額中扣除。4、假如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將該批貨物轉賣于他人,并且在該合同簽訂以后與他人訂了轉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據轉售價與合同之間的差額來計算損失。這是因為,既然買方又與第三者訂立了轉售合同,那么轉售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就是他應該得到的利益。這種利益可能高于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也可能低于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在違約發生以后,買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實際遭受的主觀損失,便應該允許買方依此主觀計算的方法來相應賠償。(二)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時如何計算違約賠償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時,依客觀計算方法,應按合同價格與違約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賣方遭受的損失,這一點與賣方不交貨的計算方法相同。當然,如果貨物價格在不斷下跌,一般沒有可得利益的損失,就不能以價格來計算損失額。在違約合同中,可分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數量不足、質量不符、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履行遲延等多種形式,當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還造成對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人身損害的,為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兩種表現:1、賣方交付時的貨物有瑕疵。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標的物能夠修理,那么損失賠償額原則上應按照修理該標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費來確定。所謂合理,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修理該有瑕疵的貨物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即使修理結果并不能達到合同所規定的質量,違約方也應當支付已經花費的修理費。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間,因標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損失,也應由違約方負責賠償。比如案例中的電機交付后有瑕疵,當事人既可要求違約方修理又可退貨,該費用應由違約方負責。如果該電機因漏電不合格而被退貨,那么損失賠償則完全按賣方未交付貨物的損失來計算,買方可以獲得合同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差額;另外還可以請求賣方承擔退貨支付的各種合理費用。2、賣方遲延履行。在賣方遲延交付貨物的情況下,如果買方收到了貨物,要根據貨物應該交付時的市場價格與實際交付的市場價的差額來計算。因為在遲延履行情況下,買方的實際損失是從履行期到實際交付貨物期間所遭受的損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遲延履行期間,貨物價格不斷波動,在某一時間達到高峰,既高于合同價又高于履行時的價格,買方如能證明這一點,就可以以這一最高價格為基點計算損失額。 原問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有哪些違約救濟措施?如何確定違約的賠償數額?》回復于 2022-12-09 03: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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