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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3號——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聚苯乙烯進行反傾銷調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3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1年2月9日正式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1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1年2月9日正式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聚苯乙烯進行反傾銷調查。該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稅稅則號為“39031900-其他”項下的“通用型聚苯乙烯”和“高抗沖型聚苯乙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并參照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協議的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海關總署對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初步裁定,上述三國的被調查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的聚苯乙烯存在一定程度的傾銷。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初步裁定,原產于上述三國的進口聚苯乙烯未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鑒于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初步裁定進口被調查產品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終止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聚苯乙烯的反傾銷調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聚苯乙烯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關于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聚苯乙烯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于2001年2月9日正式公告立案,決定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聚苯乙烯進行反傾銷調查。外經貿部會同海關總署對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并作出初步裁定。
一、調查程序
2000年10月16日,廣東汕頭海洋(集團)公司、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新中美化工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大慶石油化工總廠代表我國聚苯乙烯行業向外經貿部正式提交了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同類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書。外經貿部審查了申請材料之后,認為上述四家申請人有資格代表中國聚苯乙烯產業提出申請,且申請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12條的規定。經商國家經貿委后,外經貿部于2001年2月9日正式公告立案,決定開始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泰國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聚苯乙烯進行反傾銷調查。外經貿部確定的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國家經貿委確定本案損害調查期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2001年2月8日,外經貿部約見了韓國、日本和泰國駐中國大使館官員,向他們正式遞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請書的公開部分,同時通知了本案申請人。2001年3月14日,外經貿部向立案通知規定的期間內報名應訴的生產商、出口商發出了反傾銷調查問卷,并要求其在37天內按規定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在該期間內,部分應訴公司向外經貿部申請延期遞交答卷并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外經貿部同意申請公司的延期要求,將提交答卷的截止日期統一延長至2001年5月8日。截止該日,外經貿部共收到15家公司的答卷,并有一家韓國公司作為該韓國應訴公司的貿易公司與其聯合答卷。
外經貿部對上述答卷進行了初步審查,對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釋的部分發放了補充問卷,各公司在補充問卷中要求的時間內提交了補充答卷。外經貿部會同海關總署對上述答卷進行了審查。
國家經貿委在本案立案調查后,對國內相關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
(一)發放調查問卷
2001年3月16日,國家經貿委向中國國內相關生產企業和進口商發放了《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反傾銷調字[2001]第03號)和《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反傾銷調字[2001]第04號)。4月5日,向有關國外生產商發放了《國外生產者調查問卷》(反傾銷調字[2001]第06號)。日本的大日本油墨化學工業株式會社、泰國的HMT聚苯乙烯有限公司和是貼泰化學有限公司3家被訴企業,通過中國的代理人向國家經貿委提出延期提交問卷申請,國家經貿委審查后,同意了3家被訴企業的延期申請。國家經貿委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回國內主要生產者調查問卷8份,收回進口商問卷6份,收回國外生產者問卷15份。
(二)實地核查
國家經貿委于2001年4月中旬至6月上旬分別對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汕頭海洋第一聚苯樹脂有限公司、湛江新中美化工有限公司和大慶石油化工總廠4家企業的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實地核查,并對上述企業的答卷內容進行了核實。
國家經貿委對申請書及所附證據、收回的調查問卷和實地核查結果進行了認真分析,對涉案各利害關系方的意見依法給予了考慮。
(三)接待來訪和接受評述
2001年6月20日,申請方代理人向國家經貿委提交了申請方受到實質損害的報告和相關證據材料,以后又多次陳述了相關意見。7月18日、20日、24日巴斯夫公司代表團、日本經濟產業省代表團、韓國被訴方國內代理人分別拜會了國家經貿委,代表產業和企業陳述了對本案調查的觀點和意見。在此前后,日本的A&M;苯乙烯株式會社、日本聚苯乙烯株式會社、東洋苯乙烯株式會社和出光石油化學株式會社等4家公司,韓國的LG化學株式會社、第一毛織株式會社、錦湖石油化學株式會社和巴斯夫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及泰國塞穆聚苯乙烯有限公司等被訴方通過中國國內代理人向國家經貿委提交了《無損害的抗辯意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國家經貿委對上述涉案各利害關系方的意見和評述依法給予了考慮。
(四)召開上下游企業座談會
2001年8月14日,國家經貿委召開了聚苯乙烯反傾銷調查上下游企業(生產企業和用戶企業)座談會。7家上游企業和12家下游企業派代表參加了會議。國家經貿委對聚苯乙烯反傾銷案上下游企業公眾利益做了進一步調查,聽取和考慮了上下游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五)舉行聽證會
2001年8月24日,國家經貿委舉行了聚苯乙烯反傾銷調查案產業損害裁定聽證會。各申請方及其代理人,各被訴方及其代理人,日本、韓國政府代表及泰國駐華機構代表參加了聽證會,各自表明了對本案的觀點和立場,并提供了有關證據材料。國家經貿委對上述證據材料依法給予了考慮。
二、被調查產品和國內相似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稅稅則號"39031900-其他"項下包括通用型聚苯乙烯和高抗沖型聚苯乙烯以及其他種類的聚苯乙烯。調查機關根據調查,嚴格依照申請人在申請書中的請求,將本案的被調查產品的范圍界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稅稅則號"39031900-其他"項下的"通用型聚苯乙烯"和"高抗沖型聚苯乙烯"。對該被調查產品的描述如下:
通用型聚苯乙烯主要以苯乙烯為原料,在一定條件下進行聚合反應,在熔融狀態下,經擠壓、拉條、冷卻后形成成品。通用型聚苯乙烯為無色透明的粒狀非結晶型熱塑性樹脂,具有較高的剛性、表面硬度,著色、表面裝飾性、抗輻射性、介電性好,主要用于日用品、儀表外殼、家用電器和文具等。
高抗沖型聚苯乙烯以苯乙烯和橡膠(順丁橡膠或丁苯橡膠)為原料,先將橡膠制成膠液,在一定條件下,再與苯乙烯進行本體接技聚合,在熔融狀態下,經擠壓、拉條、冷卻后形成成品。
高抗沖聚苯乙烯為乳白色不透明的粒狀非結晶型熱塑性樹脂,具有較高的抗沖擊強度和韌性,著色性、抗腐蝕性、介電性好,主要用于家用電器、電器產品、儀器儀表、冰箱內膽、文教用品、玩具和餐具等。
調查機關經對被調查產品的物理性能、化學性能、生產設備、技術和工藝、產品用途以及產品的相互競爭性、替代性調查后,認定原產于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通用型聚苯乙烯和高抗沖型聚苯乙烯與中國國內企業生產的通用型聚苯乙烯和高抗沖型聚苯乙烯為相似產品,產品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
三、傾銷和傾銷幅度
外經貿部審查了各應訴公司的答卷,對各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作如下認定:
(一)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
韓國公司
1、韓國巴斯夫有限公司
外經貿部審查了該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調查期內的國內銷售符合數量要求。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大部分國內銷售是低于成本進行的,因此調查機關在排除低于成本銷售的基礎上,采用剩余正常貿易途徑中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依據。
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對中國的出口銷售,該公司除了自行出口,也通過位于香港的關聯公司-巴斯夫中國有限公司來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通過巴斯夫中國有限公司轉售出口的部分,外經貿部依據巴斯夫中國有限公司轉售給獨立購買商的價格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另外,調查期內巴斯夫有限公司曾向其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揚子巴斯夫有限公司出口被調查產品,揚子巴斯夫有限公司將該批被調查產品用于自用目的,經審查,該出口交易價格與非關聯出口銷售價格具有可比性,外經貿部決定采用該交易價格作為基礎之一確定其出口價格。
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其中,對該公司在國內銷售中的廣告費用和售后服務費用進行了調整。鑒于該兩項費用未直接與銷售相關,外經貿部決定對該調整暫不予支持。出口銷售中的包裝費用調整參數明顯低于國內銷售調整,但該公司并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此種差異的存在,因此外經貿部暫依據現有材料對包裝費用進行調整。
在該公司提供的成本核算數據中,有若干月的財務費用或管理費用為負數,對此該公司聲稱是因為壞帳準備金提取變化而產生的結果。外經貿部認定,因壞帳準備而產生的費用變化人為因素太大,對成本核算會產生不合理的扭曲作用,因此決定將壞賬準備金因素從成本核算中排除,按照財務報表中財務費用和管理費用的實際金額和被調查產品銷售額占該公司全部銷售額的比例重新計算了成本。
2、巴斯夫中國有限公司
巴斯夫中國有限公司僅作為出口商參加應訴。該公司作為貿易商只是銷售被調查產品,而沒有生產被調查產品。鑒此,外經貿部決定該公司暫適用其供貨生產商的稅率。
3、東部韓農化學株式會社
外經貿部審查了該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調查期內的國內銷售符合數量要求。該公司部分國內銷售是低于成本進行的,但這些低于成本銷售部分未占足夠的數量,調查機關決定不排除這些銷售,決定接受全部國內銷售價格,并以此為基礎確定其正常價值。
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對中國的出口銷售,該公司除了自行出口,也通過位于韓國的關聯公司-東部精密化學株式會社來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通過東部精密化學株式會社轉售出口的部分,外經貿部依據其轉售給獨立購買商的價格作為基礎之一來確定出口價格。
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進行了審查,初步認定其所提供的數據和材料可以接受,對其調整要求予以支持。
4、韓國LG化學株式會社
LG化學株式會社稱在調查期內共有八種型號產品向中國出口,外經貿部首先就該公司所提交的國內銷售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其各型號的產品的國內銷售分別存在一定比例的交易價格低于當月平均生產成本,由于其比例并未超過參照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所確定的排除比例限度,因此外經貿部決定在現階段接受其國內銷售數據。在核算成本的過程中,外經貿部認為其費用分攤的比例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對此,LG化學株式會社的代理律師做了進一步解釋。由于該部分數據需深入該公司的會計系統詳細核查,因此,在初裁階段外經貿部暫時采納該數據來計算成本。調查機關對國內銷售需調整的各個項目進行了逐一審查,排除了認為屬于不合理的交易,包括索賠和退貨,認定剩余交易數據及其調整項目為確定正常價值的依據。
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及各項調整因素進行了審查。外經貿部認為,該公司提供的海運費用、保險費用、裝卸費用、傭金以及售后服務等項目,就目前所擁有的材料和證據來看,是可以接受的,可以作為用以確定出口價格的依據。但在出口退稅方面,外經貿部認為,由于韓國實行的出口退稅制度涉及的步驟較為復雜,無法根據目前所提供的材料來確定交易的實際退稅額;對于該公司計算的退稅比率,調查機關在現有的證據和材料的基礎上,對其合理性表示懷疑,因此外經貿部決定暫不采用該部分數據,該部分數據將視核查的結果決定是否予以采納。對LG公司的不同型號的被調查產品,外經貿部分別進行了相關調整,并對各型號的傾銷幅度分別進行了計算。
5、韓國第一毛織株式會社
在韓國第一毛織株式會社所提交的答卷中,該公司稱在調查期內,只有一種型號的產品向中國出口。外經貿部首先審查了韓國第一毛織株式會社所提供的該型號的國內銷售,發現其存在低成本銷售所占比例低于規定的排除界限,因此決定接受其基本數據。調查機關同時亦審查了該公司就調整項目所提交的數據,認為基本可以接受,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在出口銷售方面,外經貿部認為,關于出口方面的數據在整體上可以接受,作為確定其出口價格的基礎。但就有些需調整的項目進行了必要的改變。首先是出口退稅問題,由于實際退稅額與估算的退稅比率之間存在一定的誤差,而現階段就擁有的證據和材料來看,無法準確地計算出交易中實際的退稅額度,因此外經貿部決定暫不采納答卷中確定的退稅數據。對于某些交易未報傭金和國際運費數據,外經貿部根據有關材料做了相應的調整。由于該公司只涉及一種型號的被調查產品,故其傾銷幅度亦為該型號產品的傾銷幅度。
6、韓國錦湖石油化學株式會社
該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了相關的答卷,但是作為答卷重要部分的電子版本所使用的軟件與調查機關所使用的軟件不能兼容,故調查人員無法讀取有關數據。后經與該公司代理律師協商,調查機關允許該公司重新提供一份數據光盤,但依舊無法打開。因此,外經貿部決定以韓國錦湖石油化學株式會社在提供數據和材料方面未與我答卷要求一致為由,對該公司采用現有最佳材料來確定其國內銷售和出口價格以及計算傾銷幅度。
日本公司
7、A&M苯乙烯株式會社
外經貿部審查了該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調查期內的國內銷售符合數量要求。經審查,該公司國內銷售中涉及銷售給關聯公司的交易價格比銷售給非關聯公司的交易價格明顯偏高,不具有可比性,因此暫不予以采用。該公司在調查期內有相當數量的國內銷售是低于成本進行的,因此調查機關在排除低于成本銷售的基礎上,采用剩余的正常貿易途徑中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依據。
該公司在答卷中報告了向中國出口銷售的情況。調查機關對此予以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經貿部決定依據該公司對中國銷售聚苯乙烯的價格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其中,對該公司所提供的樣品費用進行了調整。鑒于該項費用未提供直接與具體的銷售相關的數據,外經貿部決定對該項調整不予采用。
8、日本聚苯乙烯株式會社
外經貿部審查了該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調查期內的國內銷售符合數量要求。經審查,該公司國內銷售中涉及銷售給關聯公司的交易價格比銷售給非關聯公司的交易價格明顯偏高,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不予以采用。該公司在調查期內有相當數量的國內銷售是低于成本進行的,因此調查機關在排除低于成本銷售的基礎上,采用剩余正常貿易途徑中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依據。
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對中國的出口銷售,該公司除了一筆直接向中國非關聯用戶出口交易外,其余出口均是通過日本國內非關聯商社向中國非關聯用戶銷售,且該公司知道銷售給國內非關聯商社的被調查產品將出口到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經貿部依據日本聚苯乙烯株式會社直接出口和銷售給非關聯商社的價格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
關于國內銷售和出口銷售的價格調整,外經貿部審查了答卷中提供的銷售情況,其中該公司在國內銷售中對其他調整(涉及無償出借設備費用)進行了計算,鑒于該費用并非針對該公司的直接銷售商社,而是從商社購貨的某些最終用戶所發生的,即其并非與銷售直接有關,而且該費用并不能與特定用戶相對應,上報的數據是按照總額進行分攤而不論實際上該用戶是否使用無償出借設備,因此調查機關對該調整不予支持。
在提供的成本核算數據中,該公司聲稱為了防止調查機關對出口銷售和國內銷售的信用費用調整的雙重計算,該公司對財務費用數據做了相應調整。對此調查機關認為:根據一般會計準則,信用費用實際上是一種機會成本,并不計入會計賬目;而財務費用是實際發生的支出,并計入相應的賬目,二者又本質區別。因此,調查機關對此做法不予支持。對公司的財務費用調查機關依照財務報表中提供的相應數據按照不同型號的銷售額進行分攤。
9、東洋苯乙烯株式會社
外經貿部審查了該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調查期內的國內銷售符合數量要求。經審查,該公司國內銷售中涉及銷售給關聯公司的交易價格與銷售給非關聯公司的交易價格具有可比性,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予以采用。該公司在調查期內有相當數量的國內銷售是低于成本進行的,因此調查機關在排除低于成本銷售的基礎上,采用剩余正常貿易途徑中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依據。
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對中國的出口銷售,該公司全部通過位于國內的關聯公司進行轉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經貿部依據其關聯公司轉售給獨立購買商的價格作為基礎來確定出口價格。
關于國內銷售和出口銷售的價格調整,外經貿部審查了答卷中提供的銷售情況。該公司在國內銷售中對退款和賠償費用進行了調整,鑒于該項費用并非直接與具體的特定銷售相對應而是一種無論實際是否發生退款和賠償情況均對每筆銷售進行分攤的費用,調查機關對該調整不予支持。另外該公司在國內銷售中也對其他調整(涉及無償出借設備費用)進行了計算,鑒于該費用并非針對該公司的直接銷售商社,而是從商社購貨的某些最終用戶所發生的,即其并非與銷售直接有關,而且該費用并不能與特定用戶相對應,上報的數據是按照總額進行分攤而不論實際上該用戶是否使用無償出借設備,鑒此,調查機關對該調整不予支持。
在提供的成本核算數據中,該公司聲稱為了防止調查機關對出口銷售和國內銷售的信用費用調整的雙重計算,并對財務費用數據做了相應調整。對此,外經貿部決定不予支持,并依據該公司上報的財務數據作了相應調整。
10、大日本油墨化學工業株式會社
大日本油墨化學工業株式會社在規定的期間內提交了相關答卷。該公司在其答卷中報告,在調查期內共有五種型號的產品向中國出口,外經貿部首先就該五種型號的產品分別審查了該公司的國內銷售的部分。在確定產品成本時,發現該公司在分攤其財務費用時,出現了負數,即財務或金融方面的收入沖抵了正常經營所發生的財務費用,并存在盈余。該公司的代理律師對此做了解釋,但調查機關認為該解釋并不充分。外經貿部認為,在分攤費用時應將公司的主營業與其他業務相分開,財務或金融方面的盈余不應計入并沖抵被調查產品的費用分攤,因此外經貿部沒有采納該公司財務費用的數據,而是做了相應調整。對于該公司沒有提供調查期期間有關月份的成本數據,外經貿部采用了與之最為臨近的月份的成本數據。在國內銷售方面,外經貿部發現,該公司的五種型號的產品分別存在著相當大比例的低于月平均成本銷售的情況。在與調查期年平均成本進行比較后,將部分低于年均成本的國內交易予以了排除。同時調查機關亦將部分認為不合理的國內交易,如未能收回貨款的交易、索賠及退貨交易,進行了排除,將剩余的國內交易作為確定大日本油墨化學工業株式會社的正常價值的基礎。
在出口銷售方面,大日本油墨化學工業株式會社主要是通過本公司銷售部門以及其在香港的貿易公司對中國進行出口。經審查,外經貿部認為該公司的交易價格數據基本可以接受,但是該公司并未提供港口裝卸費用、包裝費用、信用費用等各調整項目的數據,也未提供其香港貿易公司在出口時發生的相關費用。因此外經貿部對上述方面進行了必要的調整。外經貿部對不同型號的產品分別計算了其各自的傾銷幅度。
大日本油墨化學工業株式會社在其補充材料中提出其出口的CP(CLEAPACT)與本案的被調查產品屬于不同產品,隸屬于不同的海關稅則號,但由于在以往的交易中,該公司曾將該產品與被調查產品在同一海關稅則號(39031900-其他)項下通關,并附有相關證據,因此該公司向調查機關申請將該產品排除在本案的調查范圍之外。經審查,該公司所稱CP產品在化學分類上不屬于聚苯乙烯,在海關稅則號上屬于39039000項下的產品,因此,外經貿部同意將其排除在本案被調查產品的范圍之外。
泰國公司
11、泰國ABS有限公司
該公司稱其在調查期內出口至中國的交易全部用于加工貿易,并在其答卷中報告了所有交易。對此,外經貿部予以了充分考慮,對上報的出口交易暫時做全部排除處理,由此調查人員無法根據其自身出口價格數據計算其傾銷幅度。鑒于這種情況,外經貿部決定暫時采用其他泰國公司的出口數據來做計算。是否采用該公司自身的數據,需視核查的結果而定。對于該公司的國內銷售部分,外經貿部認為基本上可以接受,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基礎。
12、泰國HMT有限公司
外經貿部審查了該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調查期內的國內銷售符合數量要求。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大部分國內銷售是低于成本進行的,因此調查機關在排除低于成本銷售的基礎上,采用剩余正常貿易途徑中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依據。
該公司對中國出口銷售均是通過非關聯貿易商進行的,該公司提供了其對該貿易商的銷售情況。鑒于該公司知道銷售給國內非關聯貿易商的被調查產品將出口到中國,且非關稅貿易商對中國的出口銷售均是有利潤的銷售,外經貿部依據該公司對其貿易商銷售用于出口到中國的被調查產品的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出口價格,并調整到出廠價水平。
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進行了審查,初步認定其所提供的數據和材料可以接受,對其調整要求予以支持。
13、泰國長興塑膠工業公司
外經貿部審查了該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調查期內的國內銷售符合數量要求。經審查,該公司國內銷售中涉及銷售給關聯公司的交易價格與銷售給非關聯公司的交易價格具有可比性,因此決定予以采用。該公司在調查期內有相當數量的國內銷售是低于成本進行的,因此調查機關在排除低于成本銷售的基礎上,采用剩余正常貿易途徑中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依據。
該公司在答卷中報告了向中國出口銷售的情況,調查機關對其進行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經貿部決定依據該公司對中國銷售聚苯乙烯的價格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
外經貿部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在國內銷售中對售后服務費用進行了調整,鑒于該項費用未提供直接與具體的銷售相關的數據,調查機關對該調整不予支持。出口銷售中,該公司并沒有報告信用調整項目,外經貿部根據該公司在出口銷售中采用的實際支付條款,依據現有材料對此予以調整。
14、泰國Siam聚苯乙烯有限公司
該公司聲稱其出口產品與中國生產的聚苯乙烯產品兩者之間在性能指標上存在差異,因此不應認定為相似產品。對此,外經貿部不予支持,理由及說明見本公告第二部分-被調查產品和國內相似產品。鑒于該公司在答卷中并沒有提供調查期內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以及國內銷售情況,因此調查機關只能依據現有材料對其計算傾銷幅度。
15、是貼泰化學有限公司
該公司稱在調查期內并沒有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調查當局無法對其計算傾銷幅度。
(二)比較及價格調整
外經貿部將各應訴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國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外經貿部在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并對以下因素進行了適當的調整:運輸費用、保險費用、包裝費用、港口費用、信用費用以及傭金、折扣等。對于某些沒有證據支持的費用,外經貿部依據現有材料進行了調整。
(三)傾銷幅度
由于本案被調查產品涉及多種型號,因此所計算的傾銷幅度是在各型號的傾銷幅度的基礎上加權平均后得出的。各個型號產品的傾銷幅度是通過比較該型號產品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之間的差別計算出來的。各應訴公司的分別傾銷幅度如下:
韓國公司
1、韓國巴斯夫有限公司
傾銷幅度:15%
2、韓國東部韓農株式會社
傾銷幅度:5%
3、韓國LG化學株式會社
傾銷幅度:0
4、韓國第一毛織株式會社
傾銷幅度:5%
5、韓國錦湖石油化學株式會社
傾銷幅度:34%
6、其他韓國公司
傾銷幅度:34%
日本公司
1、A&M苯乙烯株式會社
傾銷幅度:15%
2、東洋苯乙烯株式會社
傾銷幅度:6%
3、日本聚苯乙烯株式會社
傾銷幅度:10%
4、大日本油墨株式會社
傾銷幅度:11%
5、其他日本公司
傾銷幅度:37%
泰國公司
1、泰國HMT有限公司
傾銷幅度:14%
2、泰國長興塑膠工業公司
傾銷幅度:13%
3、泰國ABS有限公司
傾銷幅度:14%
4、是貼泰化學有限公司
傾銷幅度:34%
5、泰國Siam聚苯乙烯有限公司
傾銷幅度:34%
6、其他泰國公司
傾銷幅度:34%
四、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
國家經貿委對中國國內聚苯乙烯產業所受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現有證據表明:
(一)聚苯乙烯表觀需求量增長幅度較大
調查期內,中國國內聚苯乙烯表觀需求量增長幅度較大。1998、1999和2000年分別比上年增長9.17%、32.82%和5.75%,平均每年增長15.31%。
(二)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呈下降趨勢
調查期內,韓國、日本和泰國三國向中國國內出口聚苯乙烯數量總體呈小幅下降趨勢。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1998、1999和 2000年,韓國、日本和泰國三國向中國出口的聚苯乙烯合計數量,分別為59.30萬噸、59.75萬噸、55.57萬噸,分別比上年增長4.3%、0.8%和-7%,平均每年下降0.77%。
(三)被調查產品占中國國內市場份額呈逐年下降趨勢
調查期內,韓國、日本和泰國三國向中國國內出口聚苯乙烯占中國國內市場份額呈逐年下降趨勢。1998、1999和2000年,韓國、日本和泰國向中國國內出口的聚苯乙烯合計占中國國內市場份額分別為45.27%、34.24%和30.26%,分別比上年下降4.47%、24.36%和11.62%,平均每年下降13.89%。
(四)被調查產品價格呈上升趨勢
調查期內,韓國、日本和泰國三國向中國國內出口聚苯乙烯的價格總體呈上升趨勢。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數據加權平均計算,1998、1999和2000年,韓國、日本和泰國三國出口到中國的聚苯乙烯年每噸平均價格為760美元、720美元和810美元,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分別比上年提高4.5%、-5.3%和12.5%,平均每年上升3.67%。
(五)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國內相關產業的影響
國家經貿委在調查中發現,調查期內的1999年9月至2000年11月,中國國內同類產品市場需求增長較快,同時由于國內企業不斷深化改革、強化管理,申請人的多項經濟指標發展狀況較好。申請人提出的韓國、日本和泰國三國向中國傾銷的被調查產品,對申請人造成了實質損害的指標證據不夠充分,且與下列事實不符:
---中國國內同類產品產量持續增長
申請人同類產品生產量增長幅度接近國內表觀需求量的增長。1998、1999和2000年,申請人同類產品合計產量分別比上年增長24.09%、6.73%和12.30%,每年平均增長14.15%,接近表觀需求量年均15.31%的增長幅度。
---中國國內同類產品價格不斷提高
申請人的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總體呈上升趨勢。1998、1999和2000年,申請人同類產品的國內價格分別比上年增長-15.48%、17.56%和39.7%,平均每年增長11.55%。
---中國國內同類產品的銷售收入較大幅度增長
申請人的銷售收入總體呈上升趨勢。1998、1999和2000年申請人同類產品銷售收入合計分別比上年增長了-3.62%、29.22%和59.74%,平均每年增長25.77%。
---中國國內同類產品的稅前利潤呈上升趨勢
申請人的稅前利潤總體呈上升趨勢。1998、1999和2000年,申請人稅前利潤分別比上年增長-1925.70%、98.31%和2346.33%,平均每年增長90.70%。
---中國國內同類產品的投資收益率有所增長
申請人的投資收益率總體趨于上升。1998、1999和2000年,申請人合計投資收益率分別比上年下降20.29個百分點、提高18.91個百分點和7.58個百分點,平均每年提高2.07個百分點。
---中國國內同類產品的開工率逐年提高
申請人的開工率呈逐年上升趨勢。1998、1999和2000年,申請人的開工率分別比上年提高16.36個百分點、4.06個百分點和2.74個百分點,平均每年提高7.72個百分點。
---中國國內同類產品員工人均工資有所增長
申請人的人均工資總體呈上升趨勢。1998、1999和2000年,申請人合計平均每年人均工資分別比上年增長-3.86%、16.97%和8.18%,平均每年增長6.75%。
---中國國內同類產品企業員工平均失業率維持在較低水平
申請人的失業率總體呈下降趨勢。1998、1999和2000年,申請人的失業率分別比上年下降0.26個百分點、0.37個百分點和0.64個百分點,平均每年下降0.42個百分點。調查期內,申請人失業率總水平維持在1.6%至0.33%之間。
---中國國內同類產品企業勞動生產率逐年上升
申請人的勞動生產率呈逐年上升趨勢。1998、1999和2000年,申請人勞動生產率分別比上年增長27.05%、15.52%和16.05%,平均每年增長19.43%。
綜上所述,國家經貿委認定,盡管調查期內原產于韓國、日本和泰國的聚苯乙烯產品向中國出口量較大,占中國國內同類產品三分之一以上的市場份額,對中國國內同類產品的發展產生一定負面影響,但三國的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呈下降趨勢,價格不斷回升,申請人多項經營指標趨于正常,沒有合理數據表明使中國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
五、因果關系
國家經貿委注意到,在調查期內申請人的同類產品銷售量增幅略低于需求增幅,所占國內市場份額有所下降,庫存增加。但沒有證據表明,申請人所遇到的上述困難是由于來自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被調查產品造成的。現有證據表明:
---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并非主要來自上述三國
1998、1999和2000年,中國國內被調查產品進口量分別是114.26萬噸、128.41萬噸和132.95萬噸,分別比上年增長2.5%、12.4%和3.53%,平均每年增長6.05%。上述三國三年的進口數量分別為59.30萬噸、59.75萬噸和55.57萬噸,平均每年下降0.77%。
1998、1999和2000年,來自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被調查產品合計占中國進口總量的比例分別是52%、46%和42%,比上年增加1%、下降6%和4%,占進口總量的比例呈逐年下降趨勢。被調查產品進口量的大幅增加,并非主要來自上述三國。
---中國國內一批技術先進、實力雄厚的新興企業相繼建成投產
近年來,國內一批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相繼建成投產,如江蘇的揚子巴斯夫苯乙烯系列有限公司、鎮江奇美化工有限公司和雪佛龍飛利浦斯化工(中國)公司,三家公司的聚苯乙烯合計年生產能力是52萬噸,今后還將有新建聚苯乙烯生產企業陸續投產。這些聚苯乙烯生產企業規模大,技術先進,資金實力雄厚,產品接近進口水平。這些企業的產品幾乎全部在國內市場銷售,打破了國內原有企業的市場劃分和競爭格局,使得國內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原有企業生產和經營受到抑制。
---聚苯乙烯市場受世界經濟影響
2000年以來,世界經濟持續走低,聚苯乙烯市場需求和購買力下降,國際上其它富余的聚苯乙烯生產能力和產量必然沖擊中國有限的市場,使國內聚苯乙烯產業受到較大負面影響。
六、初步裁定
外經貿部在現有數據和材料的基礎上,初步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聚苯乙烯(海關稅則號"39031900-其他"中的"通用型"和"高抗沖型")存在一定程度的傾銷。
國家經貿委初步裁定,原產于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聚苯乙烯,未對中國聚苯乙烯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鑒于國家經貿委在初步裁定中裁定來自上述三國的被調查產品對國內相關產業未造成實質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外經貿部決定終止本案的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評論

占愛為王

聚苯乙烯是塑料的原材料啊[呲牙]

5小時

秋雨涼人心

https://m.toutiao.com/is/i2C3CLKn/?= 胡錫進大罵聯合國是超級流氓表演,罵誰呢?是支持以色列嗎? - 今日頭條

1天前

星辰誤入眼底

這就對了

5天前

毀夢千萬次

經常調查,防止有不當傾銷

5天前

電子花生羊

對等回擊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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