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記得上次跟你聊過與物業的糾紛問題,現在在業主們的努力下,街道不明確物理管理區域啟動成立業委會流程違法嗎?因為按照現實的物理管理區域對開發商不利(目前是開發商自己的前期物業),現實的物理管理區域是第1幢至笫8幢,其中第6幢是一個業主并且沒用開發商的物業,有自己的物業公司,而開發商和街道想把笫6幢和第9第10幢(第9第10是后來拍的地且尚在建設未售狀態)并在一起,他們現在想通過住建局修改物理管理區域,這樣做違規嗎?
相似問題解答
物業和業主物業管理糾紛
解決方式:一、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并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物業管理條例定義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物業為前期物業,前期物業受政府指導價約束。法官判決物業和業主有一對一的協議,因此可以不受政府指導價約束,傷害業主利益。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購房交付及開發商簽訂的物業 物業管理費各項收費項目多 不合理
交房捆綁式的交物業費是不合理。 按照規定的交房順序,開發商建造完成房屋并達到入住條件后,購房者與開發商辦理入住手續,購房者再與物業簽訂《臨時物業服務管理合同》,然后再向物業公司交物業費,也就是說,物業費的產生,理應是在業主交房之后開始交費合同簽訂時業委會代收物業費,每月定期撥錢給物業公司,現下一年的物業合同還未續簽,在經業委會主任授權的情況下物業開展收物業費,收到百分之90的時候,業委會主任又出爾反爾要求物業公司撤出,這時又逢疫情,在3分之2以上的業主要求下,物業公司在疫情期間堅守崗位,但業委會在沒爭得業主和物業公司的任何意見又把收上來的物業費退給業主,這個做法對物業公司有什么不利的方面,物業公司的解決辦法是什么
1.業主:目前物業費高,等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續簽合同、降低物業費標準時再交費。物業公司:1)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是通過契約形式建立起來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業主在入住時,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協議》,約定了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雙方就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和刑法第280條有什么區別
就是個獲利標準的問題,就和治安意識上的盜竊和刑事意識上的盜竊一樣,主要在于個程度。我們這邊偷(除開扒竊)1000快錢以下的就是治安程度,1000以上的就刑事程度。。同樣你問的這個我們這邊是如果是自己偽造、變造自己用的,社會無多大影響和危害的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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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