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業承包給乙企業,為開展業務,乙企業私刻印章發展業務。乙企業的行為是否構成私刻或者偽造企業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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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業務(1):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相應的貨物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業務(2):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原材料,由于取得的是普通發票,所以不得抵扣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但是支付的運費取得了貨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憑票抵扣進項稅額,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10000×11%=1100(元);業務(5):應轉出的進項稅額=6000×17%=1020(元);該企業當月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1100-1020=80(元)。(2)銷售汽車裝飾物品、提供汽車修理勞務、出租汽車,均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修繕房屋和出租房屋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該企業當月的增值稅銷項稅額=(20000 12000 5000)×17%=6290(元)。(3)業務(4):應計算繳納增值稅=25750÷(1 3%)×2%=500(元);該企業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稅=6290-80 500=6710(元)。 原問題:《甲企業為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乙企業為商業企業,2019年3月發生下列業務:》回復于 2023-02-08 21: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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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業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紹興”商標的申請,商標局初 步審定后予以公告。公告期間,當地乙企業認為“紹興”是縣級以 上地名不應當作為商標注冊。 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 (1)乙企業的反對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為什么? (2)乙企業應當通過什么程序提出自己的反對主張?
一:有依據, 依據是《商標法》第十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二:乙企業可以在公告期間,對甲企業申請的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法律依據是:《商標法》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企業私刻公章 承接人員是否擔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因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有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甲向乙提供貨物,乙委托甲付款,現在貨款尚未結清,是否可以要求乙丙一起支付剩余貨款
你的這個問題是,應該是:丙替甲付乙貨款吧!既然丙要替甲支付貨款給乙方,那為什么甲不直接把代墊款轉給甲方,再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貨款呢,這種做法我個人認為是不合法的,除非甲跟丙是關聯企業。 原問題:《甲向乙購物,其中部分貨款由丙代乙支付,后丙認為乙欠甲,丙欠乙,甲能起訴丙嗎
展開全部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丙公司的財產。乙欠甲的債務已經期,丙欠乙的債務也到期,方可能適用。我估計你想問的是代位執行的問題。這里有個前提,必須是乙欠甲公司的債務已經到期,且乙公司未能履行債務,且怠于行使對丙公司的債權的情況下,甲公司可以申請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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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