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承包經營暫行規定
2025-06-07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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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承包經營暫行規定(1989年10月1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為了完善我市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承包經營的法律,保護投資者和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珠海市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承包經營暫行規定
(1989年10月10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為了完善我市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承包經營的法律,保護投資者和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現就企業承包經營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為完善法律手續和便于有關部門管理,承包經營合同必須報原企業合資、合作合同審批機構審批及有關管理部門備案。承包合同的變更也需履行報批手續。
二、允許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應是需要改善經營管理的企業或經濟效益比較差及經濟效益不明顯的企業。
三、企業實行承包經營時,不得采用合資、合作的一方向另一方承包的方式,應由其中一方向企業承包,也可以由其他企業、經濟組織或資信可靠的個人向企業承包。
四、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應保持其原來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經濟性質,保持企業的董事會的組織機構,保護各方投資者的權益。應按照所有權歸企業,經營權歸承包經營者的原則實行承包經營。
五、企業實行承包經營,必須明確董事會與承包經營者的權責問題和法定代表問題。企業承包經營后,董事長仍是承包企業的法定代表,承包者可以任正、副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有權檢查和監督承包者的經營活動,對外承擔企業法人的法律責任,承包者必須定期向董事會匯報經營情況和要求協助解決的問題。承包者對自己的經營活動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六、承包經營之前和承包期滿,必須做好清產核資移交工作,清產核資必須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方能有效。承包方帶資承包所增加的固定資產,在承包經營合同期滿后,歸承包方所有。
七、實行承包的企業,必須遵守我國規定的合資、合作企業財會制度,按時上報會計報表,接受審計、稅務部門的檢查和監督。承包經營者雇請的財會人員,必須經企業董事會認可,不得雇請承包經營者的親屬從事財會工作。
八、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稅法和外匯管理的規定。外商承包經營的,所需的資金匯入或所得利潤的匯出以及一切外匯的收支,必須通過外匯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并接受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不得自行夾帶出入境。人民幣與外匯的兌換必須通過市外匯調劑中心辦理合法手續,外商提供的人民幣資金必須出示來源證明。
九、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承包方必須辦理財產抵押的法律手續或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不能完成所承包的利潤額,又不能用其他資金補足繳交承包額的,則以其抵押的財產或保證金作為抵償,屬合營、合作者則可相應降低其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或權益。
十、企業實行承包經營,必須解決好富余人員的安置部門,中方的原有管理人員、職工的去留必須通過董事會討論決定。
十一、承包經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承包經濟效益的具體情況,由企業與承包方協商決定。在未取得經驗的情況下,承包期不宜過長,一般可為企業合營、合作期限的二分之一左右,承包期滿可以申請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原合營、合作企業合同規定的期限。
十二、企業實行承包經營,必須根據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的規定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企業為發包方,承包合同由發包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與承包方的代表人簽署。授權代表必須持有授權委托書方為有效。
十三、承包經營合同應包括下列條款:
(1)承包形式;
(2)發包方和承包方的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
(3)承包經營的宗旨與目的;
(4)承包經營期限;
(5)繳交承包利潤或減虧數額及其他各項指標(包括:完成總產值或總經營額、總收入、總利潤、純利潤、“三金”提留、擴大生產規模、技術改造進度、產品質量、發包方資產維護和增值等);
(6)承包期間經營資金的來源,貸款歸還,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處理,承包關和承包期滿的財產移交程序、計價辦法;
(7)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8)財務會計制度,繳納稅項、外匯收支事項的規定;
(9)承包經營管理人員、職工的聘用,原企業的人員去留處理辦法,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10)違約責任;
(11)合同轉讓和修改的規定;
(12)解決爭議的方式和程序;
(13)承包合同與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的關系;
(14)合同生效條件。
十四、承包合同報批時,須由企業向審批機構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實行承包經營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董事會關于承包經營的會議紀要;
(三)承包經營合同及市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財會驗證意見;
(四)承包者法人資格(或個人身份)證明及資本信用證明,承包方屬原企業的合營、合作者的,可免送上述證明。
十五、承包合同批準后十五天內應向工商、財政、稅務、海關、銀行、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十六、已經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承包合同未經審批機構審批的,須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補辦報批手續,承包合同經批準后方可生效。
十七、 承包者必須按企業的經營范圍經營,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我國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承包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十八、承包經營發生糾紛時,經協商無效,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九、外商投資承包經營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生產企業,視同利用外資,應按本規定執行。鑒于外商投資承包生產企業,承擔企業資產損益責任,經批準承包后,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二十、本規定由珠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從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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