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競業限制問題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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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應該注意一下幾點:1.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2.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只針對對公司負有保密義務的人,例如公司的高管、熟悉公司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的人等。來源重慶律師網頁鏈接3.競業限制期間經濟補償的標準、發放方式。標準不能太低,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必須按月發放。如果因單位原因三個月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應該立即書面通知單位解除競業限制。 原問題:《競業限制是什么,競業限制條款注意什么》回復于 2022-05-21 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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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問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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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競競業限制合同又稱為競業禁止合同、競業避止合同。它是指用人單位為防止本單位商業秘密的泄露和不正當競爭,以勞動合同條款或獨立的契約形式,采用支付補償的方式,與掌握本單位重要商業秘密的員工,約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關于離職后競業限制問題
首先競業禁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二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簽競業限制沒有地域約定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同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一、什么叫競業限制協議?’所謂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勞動合同中有競業限制協議,沒有提補償,也沒有另外簽競業限制協議,有效嗎
您好,針對你的問題做如下分析和建議,希望能幫到你: 1、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是不包含在工資里面的; 2、競業限制是在員工離職以后開始的; 3、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應該是在員工離職以后按月發放的;參考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相關法律熱點
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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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