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帶領3歲的獨生子丙旅游途中發生車禍,救援人員趕到時,發現甲、乙、丙均已死亡,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順序。甲唯一的親人為哥哥A,乙唯一的親人為姐姐B。經查:甲生前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身保險,制定甲身故受益人為乙,保險金500萬元;甲有婚前房屋一套;乙有婚前汽車一輛。如何推定死亡的先后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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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推定乙先死,乙的遺產為6萬(共同財產,妻子6萬),由甲和甲母各繼承3萬;甲死亡,甲的遺產為25.5萬(48+3)÷2),由甲妻,甲母,甲子各繼承8.5萬;丙死亡,丙的財產8.5萬,由其母親也就是甲妻繼承;甲妻死亡,甲的財產42.5萬(48+3)÷2+8.5+8.5),由其父母繼承;甲母繼承11.5萬(3 8.5),加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自己的部分6萬,應獲得17.5萬。岳父母繼承42.5萬。2.甲先死,甲的遺產為24萬(48÷2),由甲的父、母、妻、子繼承各6萬;乙死亡,乙的遺產為12萬[(12+6+6)÷2],由甲子(代位繼承)和甲母各繼承6萬;丙死亡,丙的財產12萬(6+6),由其母親也就是甲妻繼承;甲妻死亡,甲的財產42萬(24 6 12),由其父也就是甲的岳父繼承;甲母繼承6萬,加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自己的部分12萬,應獲得18萬。3.為了好算,假定別墅估價142萬,甲父母和乙父母都健在推定甲乙同時死亡,甲的財產150萬[(142+158)÷2],由丙和甲父、母各繼承50萬; 乙的財產150萬,由丙和乙父、母各繼承50萬;丙死亡,丙的財產100萬(50+50),由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各繼承25萬。也就是甲父母和甲的岳父母應該各得150萬(50+50+25+25),這種情況,雙方父母都健在的情況,財產基本上是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原問題:《政治作業: 1: 甲、乙(甲父)、丙(甲子)三人旅游,旅游途中車禍三人死亡 ,甲妻子聞訊心臟》回復于 2022-12-05 23: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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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欠甲,丙欠乙,甲能起訴丙嗎
展開全部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丙公司的財產。乙欠甲的債務已經期,丙欠乙的債務也到期,方可能適用。我估計你想問的是代位執行的問題。這里有個前提,必須是乙欠甲公司的債務已經到期,且乙公司未能履行債務,且怠于行使對丙公司的債權的情況下,甲公司可以申請民事糾紛:甲1,甲2,甲3為單位乙員工,甲2甲3在無意將丙的黃芽樹給剪了一根分枝,丙要求乙賠償,乙和丙二小談攏,丙要起訴,請對甲1甲2甲3有何影響?甲1甲2甲3是否要賠償?
[答案] (1)乙公司以甲公司構成預期違約為由而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解除后可主張違約責任。 (2)B縣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為B縣法院為合同履行地法院。 (3)由甲公司承擔。因為在代辦托運的買賣合同中,風險自貨交第一承運人時移轉給買甲向乙提供貨物,乙委托甲付款,現在貨款尚未結清,是否可以要求乙丙一起支付剩余貨款
你的這個問題是,應該是:丙替甲付乙貨款吧!既然丙要替甲支付貨款給乙方,那為什么甲不直接把代墊款轉給甲方,再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貨款呢,這種做法我個人認為是不合法的,除非甲跟丙是關聯企業。 原問題:《甲向乙購物,其中部分貨款由丙代乙支付,后丙認為甲與乙簽訂了主合同,丙公司受乙委托與甲簽了補充協議。但是乙方沒有給丙方出具授權委托書。那么甲與丙簽的補充協議還有效嗎
按照合同關系,發票應該是開給乙公司的,開票項目也應該按照合同“技術咨詢費”,開票項目和公司的營業范圍相關;至于乙單位和丙單位的關系,那是他們之間的關系與甲公司并無直接關系;但是甲單位可以要求乙單位出具一張委托丙單位付款的委托付款書以做為財務甲、乙在2014年3月2日設立 A 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4月16日,甲、乙與丙、丁成股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主要內容為:(1)丙、丁以80萬元人民幣收購甲、乙持有 A 公司的全部股份。(2)股權轉讓手續由丙、丁辦理,甲、乙予以協助 如果丙、丁受讓甲、乙股權之后,發現 A 有限責任公司實際資產僅為50萬元人民幣,而對外債務為70萬元人民幣,丙、丁是否要承擔差額部分的債務?(不考慮甲、乙與丙、丁有關債務償還條款)
(1)有效。 (2)已經生效,登記只是對抗要件。 (3)不需要,丙、丁只需按股權比例按份還債。 (4)先以A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資產還債,若資不抵債,則申請破產清算。 原問題:《甲、乙在2004年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2月10日甲、乙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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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