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強制給員工待崗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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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經營者,因疫情經營困難,申請破產,無力支付員工賠償,是否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公司經營困難可以強制分流嗎?員工不同意是否可以要求補償
裁員是勞動法賦予公司在特殊情況下享有的一種權利,但該權利不能被濫用。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待崗的前提是否必須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達成共識才能安排待崗?沒有勞動者同意情況下,強制勞動者待崗是否違法?
我國目前的勞動法律中,并沒有“待崗”的概念或者規定。 所謂的“待崗”是指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員工處于等待恢復生產后上崗的意思。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企業是否可安排員工待崗,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具體怎么操作 企業是否可以安排員工待崗,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我國目前的勞動法律中,并沒有“待崗”的概念或者規定。 所謂的“待崗”是指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員工處于等待恢復生產后上崗的意思。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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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