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被迫離職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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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展開全部1、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第三十八條情形,勞動者書面通知了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即可,不算自離;2、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第三十八條情形,那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員工提前三日通知勞動者,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原問題:《在勞動爭議仲裁請求期間被迫與公司辦理了離職手續,這算不算自動離職,公司要不要給予經濟賠償?!?/div>回復于 2022-07-14 16: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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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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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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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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