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法院強制讓我同意原告的以物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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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何為以物抵債以物抵債,簡單舉例來說,就是原本欠別人一定數額的金錢,但期限屆滿后無法償還,便約定用某物來抵債,或者在借款時就約定若按期無法償還,將用特定物來抵債。從設立的時間來看,以物抵債有兩種情況:一是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就約定將來若無法如約償還債務就以物抵債,二是債務履行屆滿后雙方再經協商約定以物抵債。目前直接見于法律規定的以物抵債多發生在執行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1條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19條第1款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除了上文明確認可的以物抵債,其他情況下以物抵債的效力如何,則取決于其本質所歸屬的法律制度。 原問題:《在執行局簽了以物抵債協議被告能反悔嗎》回復于 2022-07-20 06: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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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是否可以以物抵債
不可以,都到強制執行了,要不只能以物抵債,以債抵債通常情況下,這樣的行為只不過是一個簡單的民事行為,只要各方誠信履行,本不存在什么爭議,但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卻隱藏著很大的風險,并且以債抵債作為追債人也不劃算,法院強制執行就可以收回全部或部法院能否裁定劃撥性質土地使用權以物抵債?
以物抵債,是指被執行人的財產經兩次司法拍賣、變賣后仍無法處置變現,經債權人同意,法院裁定將財產直接交付給債權人以抵償債務的行為,其法律依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法院裁定以物抵20w借款,對方同意以物抵債,物估值2w元,如何擬訂合同
一何為以物抵債以物抵債,簡單舉例來說,就是原本欠別人一定數額的金錢,但期限屆滿后無法償還,便約定用某物來抵債,或者在借款時就約定若按期無法償還,將用特定物來抵債。從設立的時間來看,以物抵債有兩種情況:一是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就約定將來若無法如約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還需要支付利息嗎
依法評估拍賣,如果拍賣三次均流拍,就會以物抵債的方式執行給申請執行人。如果申請執行人堅持不要,就依法解除查封。我認為申請執行人不要的最根本的原因是抵償的價格高了,以物抵債一般只有評估價格的60%。 原問題:《中止執行后有財產抵償,但申請人不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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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