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份和街道找的第三方公司單位簽的兩年合同,6月28因腳歪骨折,請假不能上班,單位于7月13日找第三方公司找我談話說,要和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談話時候,我問我是否犯錯要辭退我,他說我沒有犯任何錯誤,這種情況街道要求讓我寫自動離職申請書,單位這樣做是否違法?我該如何索要補償金
合同糾紛北京 北京2025-08-05 20:17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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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然而,鑒于您的情況并不存在任何不能勝任工作的問題,因此,用人單位沒有依據勞動合同法解除您合同的權利。 然而,貴司可以依據勞動合同之中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條款有失偏頗,但仍將被視為你們雙方合意的結果。是法律允許的。 但是,您仍然可以有如下主張: 1、工作地點未約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等”。你們雙方應當有關于工作地點的約定,而單位除了您列舉的條款中有含糊的涉及到工作地點外,其他并未約定。因此,您可以主張:合同訂立之前,雙方約定工作地點即在本埠。 2、該條款違反勞動合同第37條,勞動者書面解除合同的規定。當然,這個主張有些牽強。但,可以一試。 其他仍有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但是均需要走一步算一步。針對用人單位的行為作出反應。 原問題:《我是與2013年6月28號與第三方簽的勞動合同,現在公司原上班的地方撤柜,要調離工作崗位,工作性質不變。調的所有店都是太遠,我不愿去,公司建議我自動離職,我也不愿意,請問我可以無條件的拒絕公司的安排嗎?公司如果以曠工來處理我違法嗎?如果要求公司賠償的話最多能陪幾個月的工資呢謝謝!》回復于 2022-07-22 20:21:55